万达延期交付诉讼案例分享如何处理及对个人征信的影响

建设银行 2023-10-24 05:3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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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社会民生 gt; gt; 法律 问题描述: 李春与杜某系夫妻,二人同住甲市城关区无线电厂家属楼,但在老家乙市郊区有房6间,由其长子李明居住。

万达延期交付诉讼案例分享如何处理及对个人征信的影响

1996年李春夫妇遇车祸双亡。

老人的长女李梅已出嫁,住甲市。

老人的次子李可(17岁)于1998年考上乙市的某大学,因该大学离李明住处近,李可便要求李明之妻张丽将父母的遗房腾出一间由自己住。

张丽说:
“李明因犯罪已被判刑五年,不在家,自己不能做主;
并且有4间房已出租给了方某、刘某,租期未满,不能腾房。

”为此发生纠纷,李可便向某法院起诉,要求分割父母的遗房。

某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审理中发现除李明、李可二位继承人外,还有老人的长女李梅、次女李娜二位继承人。

经法院通知,李梅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不参加诉讼;
李娜则既不明确表示弃权,又不愿参加诉讼。

在法院对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后,案外人于某找到法院,说李明夫妻现住的6间房是1948年其与死者李春共同经商时共同出资购买的,自己有一半的产权,并向法院提交了购房时二人共同签名的房契。

问:
(1)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说明理由。

(2)请确定上述人员的诉讼地位,并说明理由。

解析: 1、本案应由甲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或乙市郊区人民法院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属于第三项。

2、李可处于原告地位,但其未满18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诉讼行为能力,可由李梅、李娜中一人作为其代理人进行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李春、张丽夫妻处于被告地位。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58、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

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
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本案中长女李梅已放弃实体权利,故不再追加其为共同原告,但次女李娜仍应追加其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审理和判决。

案外人于某为有独立请求权的诉讼第三人。

方某、刘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的诉讼第三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案情:
居住在甲市A区的王某驾车以60公里时速在甲市B区行驶,突遇居住在甲市C区的刘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王某紧急刹车,刘某在车前倒地受伤。

刘某被送往甲市B区医院治疗,疗效一般,留有一定后遗症。

之后,双方就王某开车是否撞倒刘某,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发生争执,无法达成协议。

刘某诉至法院,主张自己被王某开车撞伤,要求赔偿。

刘某提交的证据包括:
甲市B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该认定书没有对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开车所致作出认定)、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等。

王某提交了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车与刘某倒地后状态的视频资料。

图像显示,刘某倒地位置与王某车距离1米左右。

王某以该证据证明其车没有撞倒刘某。

一审中,双方争执焦点为:
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所致;刘某所留后遗症是否因医疗措施不当所致。

法院审理后,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无法确定,但即使王某的车没有撞倒刘某,由于王某车型较大、车速较快、刹车突然、刹车声音刺耳等原因,足以使刘某受到惊吓而从自行车上摔倒受伤。

因此,王某应当对刘某受伤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刘某因违反交通规则,对其受伤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
王某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关于刘某受伤后留下后遗症问题,一审法院没有作出说明。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各种证据,认定王某的车撞倒刘某,致其受伤。

同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就事故的经济责任分担符合法律原则和规定。

故此,二审法院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属于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与被告住所地法院享有管辖权;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在甲市B区,被告王某居住在甲市A区。

【解题思路】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甲市A区、甲市B区法院有管辖权。

2.【考点】证据种类;证据分类 【答案】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分类:
本案中,交通大队的事故认定书、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都属于书证,王某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就他的车与刘某倒地之后的状态的视频资料属于视听资料。

根据理论上对证据的分类:
上述证据都属于间接证据;甲市B区交通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王某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就他的车与刘某倒地之后的状态的视频资料属于原始证据,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属于传来证据;就证明王某的车撞倒刘某并致刘某受伤的事实而言,刘某提供的各类证据均为本证,王某提供的证据为反证。

【解题思路】视听资料的本质是需要借助于一定的仪器,本案中王某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就他的车与刘某倒地之后的状态的视频属于视听资料。

而书证的本质是以具体物质载体中所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本案中交通大队的事故认定书、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发票属于书证。

除了复印件为传来证据,其余的上述所有证据均为原始证据。

本证是为了完成就王某的车撞倒刘某的证明责任而提出的证据,因此刘某提交的证据为本证,王某提交的证据是为了反驳刘某的主张,为反证。

上述所有证据都不能直接、单独证明案件事实,为间接证据。

3.【考点】判决 【答案】一审法院判决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判决没有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作出事实认定,违反了辩论原则;第二,在案件争执的法律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法院没有根据证明责任原理来作出判决;第三,法院未对第二个争执焦点作出事实认定。

理由说明:
(1)本案当事人的争执焦点是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了刘某;刘某受伤之后所留下的后遗症是否是因为对刘某采取的医疗措施不当所致。

但法院判决中没有对这两个争议事实进行认定,而是把法院自己认为成立的事实 mdash; mdash;刘某因受到王某开车的惊吓而摔倒,作为判决的根据,而这一事实当事人并未主张,也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辩论。

因此,在这问题上,法院的做法实际上是严重地限制了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

(2)法院通过调取相关证据,以及经过开庭审理,最后仍然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到了刘某。

此时,当事人所争议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根据证明责任分配来作出判决。

【解题思路】当事人有证据但法官无法确信本案待证事实存在与否,即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真伪不明是证明责任发生的前提,此时须根据证明责任分配作出判决,而不是把法院自己认为的事实作为依据判决,一审法院未对双方争执焦点作出事实认定,而认定刘某因受到王某驾车的惊吓而摔倒,当事人均未就这一事实进行辩论,违反了辩论原则。

4.【考点】上诉案件的裁判 【答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

因为,依据法律规定,只有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才可以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而本案中,二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了王某开车撞倒了刘某,该事实认定与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根本性的差别,这说明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不清或存在错误,在此种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而不应当维持原判。

【解题思路】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
ldquo;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hellip; hellip;(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hellip; hellip; rdquo;因此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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