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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计算 :
(1)执行款 清偿的法 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清偿的法 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已于2009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
迟延履行金是指被执行人因未按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其他义务时,由人民法院裁定,由被执行人交纳用以弥补申请人损失,同时惩诫被执行人违法行为的款项,属人民法院执行权调控的范畴。
是在民事执行的司法实践中一种特定的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1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232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迟延履行金的申请是正常的法律行为,当然具有可行性,法官是否受理需要看案件,是否可以申请执行迟延履行金。
迟延履行金的适用条件是:
1.适用阶段上的限定性。
迟延履行金的支付只能发生在强制执行程序之中,即在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名义所确定的义务而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后方可由执行机构适用迟延履行金制度。
2.未履行义务时间上的限定性。
判断被执行人是否按期履行义务的时间标准应当依据执行名义的规定,而不是强制执行程序启动后执行机构在诸如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中对履行期限所作的指定。
3.未履行义务内容上的限定性。
被执行人是否履行了义务,应根据执行名义所确定的义务内容而定,在执行程序中新产生的义务则不得作为判定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的依据。
迟延履行并不是只在民诉里写写,具体是有操作流程的,在不履行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小编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解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一般债务利息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关系,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截止时间、扣除期间,外币案件如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等;
重新规定和细化了起算时间、执行款项的清偿顺序等。
《解释》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 计算;
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解释》明确了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 。
迟延履行金 欠款金额×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发生迟延履行行为的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09年5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确定:
执行款 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