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逾期协商败诉真实案例这类的法律问题,我们应该怎样对待处理?下面由小编小美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合同成立本案涉及到逾期承诺的问题。
根据CISG第21条第2款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它书面文件表明,依照它寄发时的情况,只要递送正常,它本应是能够及时送达要约人的,则此项逾期承诺应认为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他认为他的要约因逾期而失效。
本案中,B公司承诺到达迟延是由于邮局传递失误(依照它寄发时的情况,只要递送正常,它本应是能够及时送达要约人)而且A公司未对B公司的回复毫不延迟的拒绝,故而该逾期承诺有效,合同成立。
虽然这不是一个关于国际经济法的案例,但本人也乐于回答。
依照合同一般理论,合同在要约人收到承诺时生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属私法领域,契约自由是其最高信条。
本案中,虽然当事人已经达成买卖意向,但又约定合同成立的条件是必须有书面承诺,而李某的 留言并非书面承诺,所以买卖合同尚未成立。
在此之前张某当然有权处理自己的私人财产。
当李某于3日下午寄出书面承诺时,合同已无签订必要,因为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已经转移,不管张某是否收到书面答复,合同均无从成立。
还协商?根本没有协商的余地。
3个月如果没有停卡就算不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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