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不还款的案例分析-逾期不还款的案例分析题

建设银行 2023-08-06 14:08:37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逾期不还款的案例分析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1,该买卖合同已经成立。

逾期不还款的案例分析-逾期不还款的案例分析题

涉及到逾期承诺的效力问题。

对于承诺的生效时间,原则上,根据“公约”18条采到达主义,但对于逾期的承诺,“公约”21条2款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如传递正常则能及时送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此项逾期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的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他认为其要约已因迟延承诺而失效”。

在本案中,B公司的承诺如非邮寄原因,完全可在要约有效期内到达,而且A公司在11月5日收到该逾期承诺后,未作任何信件答复,即该承诺有效,合同成立。

2,该要约于10月15日生效,因此有效期截止于10月30日一个一个字敲的,可能表述不太好。

承诺的方式有哪几种承诺方式是指受要约人将其承诺的意思表示传达给要约人所采用的方式。

对一项要约作出承诺即可使合同成立,因此承诺以何种方式作出是很重要的事情。

一般说来,法律并不对承诺必须采取的方式作规定,而只是一般规定承诺应当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作出。

(一)明示的 。

一般说来,如果法律或要约中没有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表示承诺,当事人就可以口头形式表示承诺。

如德国民法典第130条中规定:“在相对人以非对话方式向其为意思表示时,意思表示以通知达到相对人时发生效力。

”(二)默示的 。

要约人尽管没有通过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明确表达其意思,但是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和其他形式作出了承诺。

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61条规定:“依习惯或依其事件之性质,承诺无需通知者,在相当时期内,有可认为承诺之事实时,其契约为成立。

前项规定,于要约人要约当时预先声明承诺无需通知者,准用之。

”(三)以行为承诺。

如果要约人对承诺方式没有特定要求,承诺可以明确表示,也可由受要约人的行为来推断。

所谓的行为通常是指履行的行为,比如预付价款、装运货物或在工地上开始工作等。

如甲写信向乙借款,乙未写回信但直接将借款寄来。

此外,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承诺需用特定方式的,承诺人作出承诺时,必须符合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方式。

即使是这种要求的方式在一般人看来是很特别的,只要不为法律所禁止或者不属于在客观上根本不可能,受要约人都必须遵守。

例如,要约人限定承诺应以电报回答,则受要约人纵以书面回答,不生承诺的效力。

但如果要约人仅仅是希望以电报回复,受要约人则不必一定用电报回答。

逾期承诺的情形有哪些(一)因客观原因导致的逾期承诺因客观原因导致的逾期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出现超过承诺期限的情况。

通常情形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具体的交易习惯来认定。

这里所说的其他原因是受要约人预料之外的原因,也即受要约人对该事由的发生无主观上的过错。

在上述情况下,受要约人并不知道也不应知道其承诺已经逾期,其作为善意的一方,可能还在为合同的履行作准备,如果一概将这种逾期承诺认定为无效,可能会给其带来较大的损失。

而如果一概将这种逾期承诺认定为有效,可能会对要约人产生不利。

为了平衡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利益,鉴于要约人清楚地知晓所发生的一切,《合同法》规定,如果要约人不愿接受该承诺的约束应承担通知的义务,否则,该承诺有效。

即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二)因主观原因导致的逾期承诺因主观原因导致的逾期承诺是指受要约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承诺会逾期的承诺,即此种逾期是由受要约人的主观过错造成的。

它有两种情况: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该承诺到达要约人时也超过了承诺期限;2、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但是在通常情况下该承诺就不可能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因主观原因导致的逾期承诺到达受要约人时就已经超出了承诺期限,影响到要约人所希望从合同中应取得的期限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尽管要约人收到了承诺,为了保护要约人的利益,也不能因此认定该承诺当然有效,从而对要约人产生拘束力。

这时,要约人有权决定该承诺的效力:要约人可以通过及时通知受要约人的方式承认该承诺有效;也可以不对该承诺作任何的意思表示,在这种情况下,该承诺不产生效力,而成为新要约,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新的要约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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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法律案例分析我们提供案例分析的。

亲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民事案件都可以分析的。

亲案例分析最重要的是把法律关系理清楚。

按照这种关系再去逐步分析第一张第二问,乙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

是哪个借款提供担保呢?甲也欠着乙的钱。

合同书是有效的。

没有题目。

怎么分析?自问自答?三个案例。

仅供参考:民法案例分类集锦案例1:李某受单位委派到某国考察,王某听说后委托李某代买一种该国产的名贵药材。

李某考察归来后将所买的价值1500元的药送至王某家中。

但王某的儿子告诉李某,其父已于不久前去世,这药本来就是给他治病的,现在父亲已去世,药也就不要了,请李某自己处理。

李某非常生气,认为不管王某是否活着,这药王家都应该收下。

[问题] 1.李某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到底应由谁来承担? 2.药是否应由王家出钱买下?为什么? 分析: 1.李某购买名贵药材是受王某的委托才进行的,其行为应属民事代理。

《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本案中李某购买药材的行为后果应由王某承担。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2条的规定,当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由于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也就是说,代理人因实施代理行为所取得的后果应由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受领,由此所产生的债务作为被代理人的债务,以被代理人的遗产或者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来承担。

本案中,王家理当出钱买下此药。

案例2.某书画装裱店与著名书法家赵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书法作品创作合同。

双方约定,赵某交付装裱店20副对联作品,装裱店支付赵某5000元报酬。

赵某因不慎跌倒致使右臂受伤,不能创作,于是他委托他儿子代为书写了全部对联,以此交付装旅店,装裱店支付了全部报酬。

但是不久装裱店感到作品风格与赵某不同,遂请专家鉴定,结果发现属他人作品。

[问题] 1.赵某能否委托他的儿子代理其创作? 2.赵某儿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 分析: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 1.《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本案中合同既约定由赵某创作全部对联,同时书法创作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是不得代理的行为,赵某无权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2.赵某儿子的行为不属于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它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可以产生代理效果。

但是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是不能由他人代理的行为,即使有合法的委托也不行。

这些行为主要是具有人身属性的行为、违法行为或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不得代理的行为。

案例3.甲某为采购员,经常在全国各地出差。

乙某是其邻居,平时以采撷山药为生。

乙某在山中挖到一名贵草药,正好甲某要到上海出差,于是乙某就委托甲某将草药带去卖掉。

甲某却将草药带到邻村朋友家。

朋友父亲丁某是老中医,他看了之后请甲某将草药卖于他,并表示愿给甲某200元的好处费。

结果甲某以低于上海市场将近500元的价格把草药卖给丁某。

双方约定,如果事后乙某来此处打听这种草药价格,丁某就说此草药现在已经大跌价,在上海也不值钱了。

不想此事被正要到丁某家来看病的乙某的一个远房亲戚听见,不久就告诉了乙某。

乙某遂要求甲某和丁某赔偿自己的损失。

[问题] 1.甲某的代理行为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 2.乙某是否有权要求甲某和丁某两人赔偿?为什么? 分析: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行为 1.甲某的行为是一种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乙某委托甲某将草药带到上海去卖,而甲某却将草药卖于丁某,这本身就违背了被代理人的意思;而且甲某还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让草药,更是直接损害了乙某的利益;甲某在出让草药的过程中,私下收受了丁某给予的好处费,将草药以低价卖给丁某,并相约共同欺骗乙某,这就是相互串通,共同损害被代理人乙某的利益。

2.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因此,本案中甲某与第三人丁某应对乙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逾期不还款的案例分析,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当中已经给出了非常明确的解答,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查阅本站其他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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