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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利滚利合法。
商业银行应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现在的银行基本都是商业银行,有自由定价收益的权力,只要他的计息利润在国家的规定的幅度及范围内,就是合法的。
借款人应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法律依据:《商业银行法全文》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个人贷款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法律分析:利滚利是民间的讲法,在法律上被称为复利。
关于私人贷款是否可以计算复利的问题,中国的法律尚未明确规定。
到目前为止,法律仍然没有任何肯定或禁止。
根据民法中“禁止法律,即自由”的原则,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计算复利:(1)是双方的真正协议,(2)不超过法律允许的最大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能高于银行利率。
当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专门管理。
该地区,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
类似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
超过此限额,超额利息不受保护。
可以看出,复利的计算必须在“银行类似贷款利率的四倍”之内,否则将无效。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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