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用卡网贷的使用人数越来越多,逾期的情况也常有发生,那么租赁逾期纠纷起诉书又会给各位网友带来什么严重的后果呢?今天就由小编带着大家来一探究竟吧。
1、民事起诉状正本一份,副本按被告人数提交相应份数(如二个被告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起诉状的纸张大小为A4(210*297毫米),必须用墨水笔(黑色、蓝黑色)书写或打印。
起诉状正本、副本均需原告签章,如原告是自然人需本人亲笔签名;如原告是公司、企业等法人需加盖公章。
起诉状正本、副本签章均不得复印。
2、原告身份材料:原告是自然人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原告是公司、企业等法人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需加盖公司公章)。
3、被告身份材料:被告是自然人需提交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信息或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等户籍证明;被告是公司、企业等法人需提交其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打印。
4、如需委托诉讼代理人,还应提交委托授权手续材料。
律师为诉讼代理人的,应提交原告签章的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公函。
自然人委托近亲属为诉讼代理人的,应提交原告亲笔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结婚证或户籍证明等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如果原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应提交原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未成年人除外)、亲属关系证明和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其工作人员为诉讼代理人的,应提供原告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与原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委托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为诉讼代理人的应提交原告签章的授权委托书及推荐书。
5、原告、被告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关系的证据材料,有书面合同的,提交书面合同;口头成立的,提交租赁关系存在的证据材料,如收取租金的收据、信函等。
6、房产交易中心出具的涉诉房屋产权登记信息资料。
7、违约事实的证据材料。
8、其他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关证据。
9、证据材料提交份数同起诉状。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能约定管辖吗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可以约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若是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就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需要的证据1、租赁合同、协议;2、出租房屋的权属证明、租赁登记资料;3、出租公有房屋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据;4、出租人不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要求承租人提前退房的证据;5、承租人不按合同约定接受房屋、私自拆改房屋、擅自转租转借房屋、改变房屋用途、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证据;6、出租房屋毁损或者倒塌而出租人拒绝修缮的证据;7、其他相关证据。
法律分析:房屋租赁纠纷起诉材料有民事起诉状、身份证、房屋租赁合同、支付房屋租金转账凭证等材料。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法律分析:房屋租赁起诉状的要点: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请求事项:(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房屋租赁纠纷起诉状 (一)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1、判决解除原、被告 年 月 日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金 元,(自 年 月 日起至起诉之日止)并支付利息(自相应租金履行期届满时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法院生效判决书指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损失参照双方约定的租金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腾出房屋时止;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年 月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 的住宅出租给被告居住使用,租金每月 元,租金按季度支付,物管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按合同约定由被告承担。
签订合同当日双方清点了出租房屋内的物品,且原告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
但被告自 年 月起至今未支付租金,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房屋租赁纠纷起诉状 (二) 原告:庞 ,男,汉族,岁,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生,住十堰市张湾区东风汽车公司厂家属院。
联系 : 被告:周 ,女,汉族,岁, 幼儿园负责人,住十堰市张湾区东岳市场对面车城金都三楼未来星幼儿园内。
联系 : 诉讼请求: 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设备损坏押金元、广告牌、黑板押金元。
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大四学生。
年暑假期间,原告与名本校同学利用社会实践的机会举办了中小学文化课辅导班。
为此,原告向被告租借了位于东岳市场对面的未来星幼儿园的五间教室作为教学场地。
期间,被告向原告收取了设备损坏押金元,广告牌、黑板及水电押金元,一个月的.房租元。
此后,原告在租期结束后,与被告协商退还押金事宜,但被告以种种借口予以拒绝。
故此,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望人民法院判如前请,依法维护在校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此致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房屋租赁纠纷起诉状 (三) 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北京××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大街130号××大厦7层701号 法定代表人:京×× 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杰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北京××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外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 职务: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屈××,女,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经营负责人,住北京市朝阳区××北里××园1楼15层6号 上诉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8)初字第××号民事判决,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2、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 本案诉争房屋场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大街××号地下一层400平方米面积属北京商××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商××公司)所有。
商××公司于2003年8月4日与北京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公司)签订了协议书,约定林××公司取得本案诉争房屋场地5年的使用权,该协议书中并未约定林××公司享有转租权。
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于2003年8月4日签订《租赁合同》时,以及直到《租赁合同》2008年8月4日届满期间,被上诉人均未取得对该场地的处分权。
被上诉人在一审法院审理中提交了林××公司的《确认书》,以此证明其已经取得处分权。
但事实上,《确认书》并不能证明其已经取得了该场地的处分权,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2003年8月4日林××公司与商××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内容,林××公司并未取得诉讼争房屋场地的转租权。
2008年,二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林××公司仍未取得转租权。
根据两份协议的内容显现出的合同目的,均为林××公司取得本案诉争房屋场地的承租权,无转租权; 其次,林××公司称与被上诉人是关联公司,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其《公司章程》显示,林××公司对被上诉人是货币出资而非以本案诉争房屋场地使用权出资,故被上诉人并未取得诉争房屋场地合法的使用权; 再次,林××公司在《确认书》中表明,“将租赁房屋场地交付给被上诉人使用”。
“使用”分为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两种,若为有偿使用,即为转租,因林××公司未取得转租权,故被上诉人对诉争房屋场地无处分权;若为无偿使用,也即林××公司自2003年8月4日至2008年8月4日长达五年期间,将其享有的收益权,按照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计算,被上诉人获得155万元(31万 47;年 5 155万元)租金,林××公司分文未得。
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规定,林××公司以让被上诉人“无偿使用”本案诉争房屋场地的形式掩盖林××公司及被上诉人逃避纳税义务的非法目的行为,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综上,《确认书》的内容无法证明被上诉人是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故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依据北京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确认书对诉争房屋场地享有使用权、转租权等合法权益,其应为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
”显然系认定事实不清,依据的证据不够充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规定,本案被上诉人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予以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北京××工贸有限公司。
以上就是关于租赁逾期纠纷起诉书的相关内容,不知道大家有没有了解清楚呢?催收不会禁止,不合法的催收才会被禁,毕竟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催收是平台的权利。如果想避免这种情况就只有按时还款,不出现逾期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