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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协议的有效吗1、以物抵债协议有效。
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约定以物抵债的,否认在这种情况下以物抵债的效力,因为债权尚未到期。
以物抵债是清偿债务的方式之一,是当事人对如何清偿债务的安排。
因此,在确定以物抵债协议的有效性和履行情况时,应以尊重当事人为基本原则。
因此,当事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是有效的。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二十八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以物抵债的范围是什么以物抵债的范围是:
1、银行采取各种有效手段清收后仍然未能以货币形式受偿的债务,方可接受以物抵债。
但根据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以物抵债的,不受本条限制;
2、抵偿债务的财产应当是归债务人所有或者债务人依法享有处分权、并且具有较强流通变现能力的财产;
3、银行不得接受下列财产用于抵偿债务,但根据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除外:
(1)基于抵债财产发生的各种欠缴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超过该财产价值的;
(2)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
(3)财产已经先于我行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的;
(4)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5)债务人公益性质的职工住宅等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和医疗卫生设施;
(6)其他无法或长期难以变现的财产。
集体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单独用于抵偿银行债务;
但以集体土地之上的房屋抵债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抵偿债务。
逾期问题分析结论:
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约定以物抵债的,由于债权尚未到期,一般否认该这种情形下以物抵债约定的效力。
以物抵债,系债务清偿的方式之一,是当事人之间对于如何清偿债务作出的安排,故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履行等问题的认定,应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
因此,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