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银行列为第三人的起诉状,没还会坐牢吗?

广发银行 2023-11-07 12: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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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第三人对行政诉讼的判决结果不服的,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是具有上诉权利的,第三人可以通过上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将银行列为第三人的起诉状,没还会坐牢吗?

商标侵权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规定是在参与到行政诉讼类型案件的时候,如果是利害关系人,公民和法人有权利在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的时候申请参加行政诉讼,这便是行政诉讼第三人。

虽然在现实生活中,大家遇到诉讼案件的机会很少,何况是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

行政诉讼立案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其中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明;
法人应提交当年度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编委等其他登记部门出具的法人资格证明;
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或其核准登记部门出具的资格证明。

同时,原告应确认自己的受送达人和送达详细地址、联系 、邮政编码,并承担因送达不能而产生相应法律后果。

  2、有明确的被告。

被告应是作出所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并提供被告明确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的详细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 、邮政编码。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原告应提供与争议事实有关的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并填写证据清单,注明证据名称、份数、证明对象及提交时间。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审理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 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 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
王某某,男,1967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新乡市牧野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王阿贵,男,193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牧野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李素素,女,193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牧野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新乡市牧野区某某乡人民   上诉人因不服新乡市 区人民法院(2011)牧行初字第 号行政判决书,特提起上诉。

  上 诉 请 求:
  诚请贵院撤销新乡市 区人民法院(2011)牧行初字第 号行政判决书,改判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新乡市牧野区某某乡人民 所发的宅字0000001号《村民宅基地使用证》。

  上 诉 理 由:
  一审法院适用程序违法   1、本案属于行政复议前置案件,未经行政复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不予受理,   本案是被上诉人王阿贵、李素素认为一审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已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权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适用“复议前置”程序,但被上诉人王阿贵、李素素从没有申请过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7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案属于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的案件,但一审法院却予以受理,一审程序违法 。

(关于宅基地是否是行政复议前置案件,听说最高院好像有个答复,但是我找不到,所以先写上去了。

如果谁知道了告诉我一声,给我传一下哦,谢谢。

)   2、退一步讲,即使不考虑行政复议前置,被上诉人王阿贵、李素素的起诉仍然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人民法院仍予以受理,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
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做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中,新乡市牧野区某某乡人民 给上诉人办理宅基地使用证的时间是1988年,到被上诉人王阿贵、李素素的起诉之时已经过了20年的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仍予以受理,程序违法。

  新乡市牧野区某某乡人民 给上诉人办理宅基地使用证程序合法有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本案事实是:
1985年,上诉人符合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7条第二款规定的分户条件,经村委会批准批划宅基地一处(系涉案所争议的.宅基地)。

1988年,新乡市牧野区某某乡人民 对本辖区内的个人建房用地统一清查。

因上诉人具备使用本村宅基地的前提条件,涉案的宅基地也是以上诉人的名义申请的,并且在个人建房用地清查登记表上均有当时户主的签名和行政村干部的签章,故新乡市牧野区某某乡人民 根据统一清查的实际情况为上诉人颁发村民宅基地使用证(0000001号),其行政行为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一审法院认定的新乡市牧野区某某乡人民 认定事实不清严重错误。

  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1、本案中,新乡市牧野区某某乡人民 依据有当时户主签名和行政村干部签章的个人建房用地清查登记表依法颁发给上诉人宅基地使用权证(0000001号),证据确实充分。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的证据不足判决撤销新乡市牧野区某某乡人民 为上诉人颁发宅基地使用证,并限令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

  2、被上诉人王阿贵、李素素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一审判决其胜诉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
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形下,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审法院在超过诉讼时效情况下受理其行政诉讼显然不妥,一审判决其胜诉更属错误。

  综上所述:
新乡市牧野区某某乡人民 颁发给上诉人《宅基地使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应予支持。

被上诉人的起诉无理,且已超过诉讼时效,应予驳回。

一审法院审理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错误,一审判决则是错上加错,应予撤销。

  为此,特提起上诉,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王某某   2018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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