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刑事诉讼逾期,我的经济状况一片凋敝,如何解决这个问题?通过本文了解刑事诉讼逾期的后果和应对 。
检察院起诉超期的处理 是有可能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或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
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间在一般情况下应该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审查起诉的时间可以延长半个月,如果在一个半月之内都没有提起公诉,当然不会直接放了犯罪嫌疑人。
检察院起诉超期应该怎么处理? 对于检察院过期没有把案子呈送法院的,结果只有三种: 1、做决定不起诉处理; 2、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 3、自己补充侦查。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 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该条就是对补充侦查的规定。
也就是过期没报法院,检察院可能把案子延期了,退回公安局侦查或者自己侦查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是多长?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该条对审查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管辖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这一规定是长期审查起诉经验的总结,是符合准确、及时办案要求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3款的规定:对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也要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以上规定的审查起诉的期限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来说的,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受1个月至1个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个月至1个半月内完成,也可以超过这个期限,但是,必须贯彻迅速、及时原则,不得中断对案件的审查。
此外,如果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中止审查,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通缉的决定并通知侦查机关执行。
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逃犯罪嫌疑人应当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
中止审查应当由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
中止审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
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依法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超期的前提条件得建立在法律上,确实有严格的限制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间,可实际的情况是,法律上明确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刑事案件的实际情况延长审查起诉的时间,而延长审查起诉时间的具体情形却没有明确的依据,所以,犯罪嫌疑人自己认为检察院起诉已经超期了,但检察院却可以办理到合法的延期手续。
检察院起诉超期的,应当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可以么变更强制措施,是指司法机关因案件情况的变化而改变已采取的强制措施。
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应当撤销或者变更。
对被羁押正在受侦査、起诉、一审、二审的被告人,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办结,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办法对社会没有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
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看守所国庆期间放人吗视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是羁押期限届满,那么即使是在国庆节期间也是要放人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
我国法律并没有关于周日或者其他节假日允许人犯出所或者回家的统 规定,看守所放人的时间是根据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判决书规定的关押时间而定了,刑期满就会释放被羁押人,发给释放证明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