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延期管辖原则如何处理?该怎么协商?你必须了解的刑事诉讼中的延期管辖原则解决方案。不同情况下,逾期的后果是什么?点击了解更多!
逾期问题分析结论:
传统的刑事管辖权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
1,属地管辖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属地主义管辖又有采用结果地、行为地或者结果行为兼并适用三种具体分类。
属地管辖建立在国家对于自己领域内的 基础上。
2、 属人管辖是以一个人是国家的公民为前提,本国人犯罪适用本国法律。
属人管辖已经得到了普遍的尊重。
3、保护管辖对于任何侵犯本国和本国公民利益的行为,本国都拥有管辖权。
4、普遍管辖只要发生了犯罪,那么国家就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管辖确定原则是这样的:
划分刑事诉讼管辖所依据的主要原则有:
(一)有利于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保证案件质量,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二)合理分工,充分发挥各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和司法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便于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活动;(四)既要分工明确,又要留有余地,做到原则性灵活性相结合。
刑事诉讼管辖具体规定如下:
(一)级别管辖1、级别管辖的一般原则: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①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③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中院管辖的例外规定除了上述最基本的以外,由于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在法条上体现的略显复杂,因此笔者在此作一简单归纳:
①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但是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②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③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④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
同意移送的,应当向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