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工商逾期四年需要罚款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我个人认为:第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停止企业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28号)的规定,从2014年3月1日起,国家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第关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现已失效)的第30条的规定: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不按照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年)中,取消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的第30条的关于相关规定。
也就是说,在2014年3月1日期,取消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实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以后,对未公示的企业,不再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而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关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2014年10月1日施行)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第四、关于您提出的“四年未年检”的情形,我个人理解,这四年可能跨越了2014年3月1日的临界时间点。
也就是说,在2014年3月1日前,存在未年检的情形;在2014年3月1日后,存在未公示年度报告的情形。
关于2014年3月1日前未年检的情形,可能违法情节相对轻微,不会给予很严重的处罚。
2014年3月1日以后,新规定对未公示年度报告的情形,取消了相应的处罚。
所以,我个人认为,现在,工商局不会对您给予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处罚。
另一方面,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1年未公示年度报告,企业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未公示年度报告,企业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所以,您的企业确定已经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而且有可能已经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第五、总的说来,我个人给您提出如下建议:一是罚款的可能性不大,但是只能说可能性不大,不能说肯定不会罚款。
二是您如果采取“不理不用”的态度对待该营业执照,基本上以后也不会再给予罚款、吊销执照的处罚了,但是您的企业会被列入严重违法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后就不能再申请其他营业执照了。
三是我个人认为您的这种拖拖拉拉的行为是很错误的,为什么连续四年不年检也不公示?年检和公示也不花钱。
不年检也不公示,对国家的企业管理秩序不好,对您本人以后再开展商业活动也不好,实在是不值得。
四是您现在应该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把企业的相关信息补登上,恢复企业的正常经营状况。
您登录到国家工商总局的网站上,就能看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了,按照要求录入信息,就能完成公示,如果您不能在网上填报相关公示信息,您就应该到当地的区县级工商局,当面了解情况,妥善处理。
五是如果您以后确实不打算再经营这个企业了,您应该到当地的区县级工商局办理企业注销登记,彻底解决此事,免得以后给您增添不必要的麻烦。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停止企业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28号)的规定,从2014年3月1日起,国家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第关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不按照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关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2014年10月1日施行)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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