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有超前消费的习惯,将身边的钱花光之后就选择用贷款的方式来满足自己的消费欲望,等到还款的时候才发现实际的支出已经超出了自身所能承受的经济范围,导致还款逾期或者出现不还款的现象,今天小编就和大家来聊一聊立案后逾期不交诉讼费。
,一般来说,法院在立案审核通过后会发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需要缴纳诉讼费的具体金额和缴费期限。
如果您没有收到这样的通知书,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1、您的联系方式填写错误或者不完整,导致法院无法及时联系到您。
建议您查询一下自己在法院登记的联系方式是否正确。
2、法院通知书在邮寄过程中出了问题,比如被退回或者丢失了。
建议您尽快联系法院询问具体情况。
立案审核通过了半个月了为什么没有通知我交诉讼费就是我网上已经立案成功了 半个月了 法院未通知我交诉讼费,一般来说,法院在立案审核通过后会发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需要缴纳诉讼费的具体金额和缴费期限。
如果您没有收到这样的通知书,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1、您的联系方式填写错误或者不完整,导致法院无法及时联系到您。
建议您查询一下自己在法院登记的联系方式是否正确。
2、法院通知书在邮寄过程中出了问题,比如被退回或者丢失了。
建议您尽快联系法院询问具体情况。
3、您的案件可能出现了一些问题,导致立案审核被暂停或者延迟。
建议您联系法院工作人员,咨询具体情况。
如果您在网上查询到您的案件已经立案成功,但是法院并未通知您交纳诉讼费,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1、立案成功并不代表一定要立即缴纳诉讼费,可能需要等待一定时间后再通知您缴纳。
2、法院可能在审核立案材料时发现了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核实,导致通知缴纳诉讼费的时间被推迟。
3、法院通知书在邮寄过程中出了问题,比如被退回或者丢失了。
建议您及时联系法院工作人员,询问具体情况,并咨询是否需要缴纳诉讼费以及缴纳诉讼费的具体事项和流程。
如果您一直未收到通知书,也可以直接前往法院窗口咨询。
未通知缴纳诉讼费实质就是未正式立案受理,立案成功不通知交诉讼费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询问或查看立案通知书内是否有交纳诉讼费的内容,当事人应当在立案后交纳诉讼费,或者是在七天之内交纳,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按主动撤诉处理。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民事诉讼需要缴纳诉讼费,诉讼费是当事人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它诉讼费用。
诉讼费一般情况下是由原告进行预缴,判决书下达后由败诉的一方承担。
人民法院立案后会,当事人需要持缴费通知到指定的银行进行缴费,然后拿银行缴费的回单到法院开具诉讼费预收专用票据。
如果当事人没有在指定的时间内缴费,法院将发出诉讼费缴纳情况查询通知,核实当事人确实没有缴纳诉讼费的将按自动撤诉处理。
诉讼费的缴纳标准根据案件类型而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
受害者因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受到侵害提起民事诉讼的,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
涉及损害赔偿,诉讼费因赔偿金额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不交诉讼费可以立案,但是立案之后,如果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法院将会按撤诉进行处理,除非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诉讼费条件的特殊情况。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章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九条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第十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第十一条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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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不交诉讼费不会立案。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
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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