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不当干预司法行为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一、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手段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
二、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三、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打击报复;
四、以暴力、威胁或其他 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五、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
对于单位犯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果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况,可以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拒不执行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且有能力执行的情况,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单位犯罪的情况,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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