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银行信用卡三百万被起诉,逾期利息会有多少?逾期后银行会采取哪些措施?了解应对策略,解决问题吧!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规定,信用卡透支经过银行两次催收并超过三月不归还,将构成“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
这次“两高”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1.在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 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 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
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2.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
“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这次司法解释中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列举了六种情形,比如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
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
3.这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4.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根据《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