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可以延期还款吗需要了解的流程及注意事项,逾期催收方式包括上门催收、短信、 等多种途径,通过本文可以了解如何通过协商减轻催收压力。
第一条 为了加强 债务管理,提高 债务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控制 债务规模,防范和化解 债务风险,根据《辽宁省 债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债务,是指由 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经批准依法举借或者合法担保以及在特定情况下需由 偿还的债务。
包括 内债和外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 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或者提供担保以及对 债务的监督管理。
国家、省对 债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开发区财政部门(以下称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 债务工作。
负责债务统计和上报;
负责 外债及上级财政部门转贷的 内债的举借、使用和偿还的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 债务项目的立项审批和项目申报等相关管理工作;
负责协调国家开发银行和融资机构的合作;
组织协调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策划、筛选、可行性研究及申请贷款的借款评审、合同签订。
市投融资管理中心负责编制我市年度 融资计划,参与 融资政策的制定及融资的概算、预算和决算;
建立健全信用的、有效的还款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
指导区、县(市)和开发区的融资工作。
市发展建设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称资金办)是我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专门监管机构,对全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借入、使用和偿还实行全过程的统一归口管理。
具体负责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借款合同管理;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使用审批管理;
组织编制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偿贷预算;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债务偿还管理等。
市 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 债务项目的计划制定、可行性研究及项目申报;
对本部门 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进行管理;
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债务统计数据和情况。
各区、县(市) 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 债务项目的计划制定、可行性研究及项目申报,制定本地区 债务的管理制度和规定;
设置专门机构对本地区 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进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债务统计数据和情况。
投融资机构是 投融资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 项目和自主经营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偿债一体化管理,严格执行招投标、预决算审核等管理规定。
各级审计、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债务的监督工作。
市 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 债务偿还情况纳入市 绩效考评工作中。
第五条 举借 债务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合理举借、控制规模、优化结构、注重实效、明确责任、防范风险和依法决策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资金办应当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财政状况,制定本地区 债务举借规划,合理确定债务总量。
债务举借规划报本级 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债务规模应当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和可支配财力相适应。
债务资金重点用于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建设,严格控制用于非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债务资金和偿债资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使用 债务资金的单位(以下称最终债务人)应当将偿债资金列入财务计划,专户管理。
第八条 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级 不得发行地方 债券。
第九条 举借 债务应当事先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和偿债责任以及抵御风险措施。
第十条 经本级 批准,需用财政资金偿还的 债务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部门举借的 债务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部门综合预算。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及时拨付偿债资金。
第十一条 除法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 贷款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外,各级 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做 债务的担保人。
第十二条 投融资机构开展融资和担保应当执行国务院及省、市有关规定,规范融资行为。
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应当落实到项目,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并符合有关贷款条件的规定。
第十三条 投融资机构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的 债务,项目本身应当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
对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还款的公益性项目,不得通过投融资机构融资。
投融资机构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的债务,不作为 债务管理。
偿债基金概念:
偿债基金亦称 quot;减债基金 quot;。
国家或发行公司为偿还未到期公债或公司债而设置的专项基金。
偿债基金:
一般是在债券实行分期偿还方式下才予设置。
偿债基金一般是每年从发行公司盈余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也可以每年按固定金额或已发行债券比例提取。
偿债基金的三种来源:
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为了确保企业对外信誉,国家规定:
对外债较多的企业和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相应偿债基金,并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现汇账户存储,以保证按期归还。
企业建立的外币偿债基金主要有三种来源:
按负债金额的一定比例按人民币购入外汇建立偿债基金;
按规定可从现汇账户中划出一部分外汇作为偿债基金:
以国家批准的专项还贷出口收汇作为偿债基金。
具体 :
建立偿债基金的企业应在“银行存款”账户增设“╳╳外币偿债基金户”明细分类账户进行单独核算。
该账户也属外币账户,其余额也需按期末汇率加以调整。
并分别其来源进行处理:
1、按第一种 建立的外币偿债基金,按实际购入的外币金额与按市场汇价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 ╳╳外币偿债基金户”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人民币金额,贷记“银行存款 ╳╳人民币户”科目,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等科目。
2、企业按第二种 建立的外币偿债基金,在划出时,应按划出的外币金额与账面汇率折回的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 ╳╳外币偿债基金户”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外币户”科目。
3、按第三种 建立的外币偿债基金,由于《通知》规定,其可以直接进入偿债基金户,因此,在收到外汇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与按市场汇价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 ╳╳外币偿债基金户“,贷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
企业利用专项存款偿还外债时,按市场汇价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有关负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外币偿债基金户”科目。
期末,该账户外币金额的调整 同其他外币账户相同。
地税部门征收的减债基金:
税务部门征收的减债基金是对有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按收费金额的3%缴纳外债偿债基金(按国家现行税法规定,凡是免征营业税的收费,同时免征偿债基金),它是为了偿还国家或 的公债而设定的,与公司债无关。
注:
目前,有的地方税务部门已经取消了外债偿债基金的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