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起诉吴莹是一种不良信用行为,本文探讨了逾期的特征、原因和应对策略,同时介绍了对中信银行起诉吴莹的解决 。
这几天微博上关于长春冤案的新闻不少,有图片有长诗,这个叫吴莹的女人,贪污单位公款400多万,最后仅仅判处四年有期徒刑,这份判决怎么看都太轻微了。
这个案子其实很简单:
长春市荣坤通信有限公司是一家销售移动通信终端,代办移动通信业务的民营企业,老板名叫唐钧章,还是区人大代表。
自从聘了个会计吴莹后,开始杯具了,2006年1月26日至2008年1月期间,两年里,吴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先后十多次将公司财物,以从账户支取等手段,非法侵占了四百多万。
针对吴莹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多次补充侦查、再三核实后,受害单位于2009年2月起诉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法院作出判决:
吴莹以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其犯罪数额仅认定1.8万元。
荣坤公司自然不服此判决,提请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裁定发回重审”。
重审后法官又认定了吴莹一笔七万元的职务侵占犯罪事实,认定的犯罪数额达到了8.8万元,刑期延长到了有期徒刑四年。
可这个与原审自相矛盾的做法,并不能让受害单位得到信服。
在受害单位的一再要求下,检察机关对这份判决再次提出了抗诉。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却在二审中做出了驳回抗诉,维持四年有期徒刑的裁定。
案件就这么简单,证据铁一般地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有己,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毋庸置疑,400多万的钱款,当然属于“数额巨大”,应该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没收财产”,非法所得得还给受害单位。
但是绿园区法院和长春中院不知何故,对检察院提交的400多万证据确凿的证物置若罔闻,仅仅采纳了涉案金额最少和次少的两笔,开出了四年有期徒刑的罚单。
我们不禁想知道,这个吴莹和当地法院的关系是怎样的?法院为何要包庇她?仅仅因为吴莹的姐姐是绿园区税务所的前任所长吗? 看来,这个吴莹真的不简单!连区人大代表,都要栽在她手里! 允许我厚黑一些:
税务所、吴莹和法院,站到了同一立场,就像罗马神话里的特洛伊战争,人和人之间的战争,突然有个神仙进来横插一杠破坏平衡。
双方是不是都有些暗箱操作呢?因为受害者只是一家民营的通讯店,不是什么得罪不起的机关事业单位! 又说起绿园区法院,这个法院也特别搞笑,2008年,网友爆料说这家法院为了“改改风水”,不再让上级机关老来核查,请风水大师来实地勘察,最后在法院大门口,挂了一支弓箭和一把宝剑,都冲着南方,说是能抵挡“煞气”。
这事情被曝光后,着实出了一阵的名,有人说这叫“剑南春”,有人说是“不信马列信鬼神”。
总之,绿园法院、绿园税务所和吴莹之间有点什么我们不知道,就知道贪污四百万才判四年,实在是太合算了,换了我,我也愿意以四年的光阴换这么多钱!这年头,神马都是浮云,只有真金白银才是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