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限期之后是中止期是一种不良信用行为,本文探讨了逾期的特征、原因和应对策略,同时介绍了对宽限期之后是中止期的解决 。
保险合同终止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或约定事由发生,使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法律效力完全消失的事实。
保险合同终止的主要原因有合同的期限届满、履行完毕、主体消灭等法定或约定事由,其结果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消灭。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有哪些条件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基于某种原因而发生效力中止。
长期人身保险具有投资和储蓄功能,投保人可以分期交付保险费。
在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以后,如未能按期交付后续保费,且逾期达到一定期间,即可导致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我国保险法规定: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未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约定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由此规定可见,保险合同的中止应满足以下条件:
1、投保人逾期未交保险费的期间已超过60日,即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缴费日后经过仍未缴纳保险费,或者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缴费宽限期届满后经过60日仍未缴纳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2、投保人逾期未交付保险费,即投保人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未能在合同约定的缴纳保险费的日期或缴费宽限期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
3、保险合同没有约定其他补救办法。
例如解除合同、减少保险金额、保险费自动垫交等。
保险合同的中止,仅暂时中止保险合同的效力,虽然仍可通过一定方式使保险合同复效,但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保险合同的终止,除因合同被解除外,还包括下述原因:
1、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保险合同终止的最常见、最普遍的原因,就是保险合同期限届满。
2、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所谓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即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后,合同因保险人按约定履行了全部保险金赔偿或付义务而消灭。
3、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灭失而终止这里所说的保险标的灭失是指保险事故以外的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灭失或丧失。
如果保险标的非因保险事故而灭失,投保人就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就因客体的消灭而终止。
4、人身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的死亡而终止人身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健康为保险标的,其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健康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被保险人如果非因保险事故或事件而死亡,投保人于该保险合同就不再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就随之而灭失。
5、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而终止。
逾期问题分析结论: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可以中止。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十六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