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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看贷款合同的约定。
贷款只要逾期超过90天,贷款机构就有权起诉借款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有的。
7月5日,借款人郑先生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合同,贷款150000元,每期偿还本息数额7457.6元(每月保费2850元及贷款本息4607.6元),期数为36期。
同日,郑先生作为投保人与阳光保险公司签署《阳光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一份,载明被保险人为信托公司,保险期间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约定的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每月保费率1.9%,每月保费金额为2850元。
有的2017年7月4日,郑先生向原告阳光保险公司出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投保单》,郑先生在投保单下方投保人栏签名并捺印,见证人栏阳光保险公司客户经理洪某签名。
7月5日,借款人郑先生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合同,贷款150000元,每期偿还本息数额7457.6元(每月保费2850元及贷款本息4607.6元),期数为36期。
同日,郑先生作为投保人与阳光保险公司签署《阳光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一份,载明被保险人为信托公司,保险期间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约定的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每月保费率1.9%,每月保费金额为2850元。
此处仅是借款人与信托签订的贷款合同,为何还款数额包括了保费?对此,阳光保险公司声称因工作人员错误操作所致。
法院显然不认同阳光保险公司的解释。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保费本应由借款人郑先生向阳光保险公司交纳且投保事宜也应当由阳光保险公司和郑先生协商确定,现郑先生签订的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本息数额却包含了保费,债务数额垒高。
在保险单上特别提示栏,注明:
我公司不允许收取保险合同以外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征信费等),该字样进行了加粗加黑。
贷款还需购买1350元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7月5日,郑先生向阳光保险客户经理微信转账1350元(以15万元为本金按0.9%点计算),7月6日14:44,另外向昵称为“azq平安贷款小朱”的微信用户转账4500元(以15万元为本金按3%计算),7月6日16:06,郑先生收到贷款150000元。
郑先生称上述两笔微信转账是服务费,否则无法收到贷款。
阳光保险公司对此不认可,称1350元是郑先生向其公司投保的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的保费,对4500元的转账情况并不清楚。
何为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阳光保险公司称,该保险是为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如投保人因意外死亡,投保人的继承人无需再承担该阳光保险贷款逾期了,有没有被阳光起诉的案例呢?有的。
7月5日,借款人郑先生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合同,贷款150000元,每期偿还本息数额7457.6元(每月保费2850元及贷款本息4607.6元),期数为36期。
同日,郑先生作为投保人与阳光保险公司签署《阳光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一份,载明被保险人为信托公司,保险期间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约定的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每月保费率1.9%,每月保费金额为2850元。
有的2017年7月4日,郑先生向原告阳光保险公司出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投保单》,郑先生在投保单下方投保人栏签名并捺印,见证人栏阳光保险公司客户经理洪某签名。
7月5日,借款人郑先生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合同,贷款150000元,每期偿还本息数额7457.6元(每月保费2850元及贷款本息4607.6元),期数为36期。
同日,郑先生作为投保人与阳光保险公司签署《阳光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一份,载明被保险人为信托公司,保险期间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约定的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每月保费率1.9%,每月保费金额为2850元。
此处仅是借款人与信托签订的贷款合同,为何还款数额包括了保费?对此,阳光保险公司声称因工作人员错误操作所致。
法院显然不认同阳光保险公司的解释。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保费本应由借款人郑先生向阳光保险公司交纳且投保事宜也应当由阳光保险公司和郑先生协商确定,现郑先生签订的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本息数额却包含了保费,债务数额垒高。
在保险单上特别提示栏,注明:
我公司不允许收取保险合同以外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征信费等),该字样进行了加粗加黑。
贷款还需购买1350元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7月5日,郑先生向阳光保险客户经理微信转账1350元(以15万元为本金按0.9%点计算),7月6日14:44,另外向昵称为“azq平安贷款小朱”的微信用户转账4500元(以15万元为本金按3%计算),7月6日16:06,郑先生收到贷款150000元。
郑先生称上述两笔微信转账是服务费,否则无法收到贷款。
阳光保险公司对此不认可,称1350元是郑先生向其公司投保的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的保费,对4500元的转账情况并不清楚。
何为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阳光保险公司称,该保险是为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如投保人因意外死亡,投保人的继承人无需再承担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