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分期支付土地款利息土增,我的经济状况一片凋敝,如何解决这个问题?通过本文了解分期支付土地款利息土增的后果和应对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规定: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2]92号)规定:
确定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时,地方税务机关应以发改委审批、备案确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作为清算单位;
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地方税务机关应以住建部门或国土规划部门下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分期建设项目作为清算单位。
因此,按照企业报批报建时,上报的分期,尽量不要再自行分期,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同等情况下,土地地块越大,清算时对企业越有利。
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计算等情况进行审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