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逾期 谁起诉-委托贷款逾期怎么办

光大银行 2023-08-25 02:41:55

现在经济发展快,人们的消费水平肯定也会大大提升,年轻人本来就是消费的主力军,所以也往往会出现需要刷信用卡或者是借网贷的情况,当我们进行了借贷之后,如果没有按时还款可能会遭到催收,如果遇到委托贷款逾期 谁起诉问题,应该怎么解决呢,小编白白来告诉您!。

企业去银行开具资信证明的办理流程:1、在银行开户立账往来正常、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均可向银行提出申请;2、填写资信证明业务申请表并提交文件。

委托贷款逾期 谁起诉-委托贷款逾期怎么办

所需资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3个月的报表(负债表、损益表)。

扩展资料:各地政策:2019年1月1日,重庆市 发布并实施《重庆市人民 关于取消市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决定取消资信证明。

资金证明的用途:1、广泛地用于出国移民、出国留学、出国探亲、出国旅游等方面;2、用来衡量出国人员的经济能力是否足够支付在国外的各项费用;3、成为大使馆发放入境签证的一个必不可少的依据。

参考资料:——资信证明。

委托贷款会显示在企业信用报告上。

央行在《关于将委托贷款信息全面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通知》中提出了六方面的要求:金融机构应向征信系统报送其代为发放和管理的全部委托贷款信息。

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委托贷款信息报送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进行自查,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和计划,委托贷款信息报送存在问题的机构应于2014年底完成整改工作。

人民央行各分支机构要组织辖内已经接入征信系统的地 人金融机构对委托贷款对委托贷款信息报送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进行自查,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和计划,于9月30日前完成辖内整改方案和计划的汇总报告并报送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和征信中心。

同时要求辖区内各金融机构于2014年底完成整改工作。

四、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指导尚未接入征信系统的财务公司做好数据报送的相关技术准备工作,督促指导财务公司于2015年6月底前接入征信系统。

五、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根据报送情况加强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力度。

六、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

关于银行贷款利息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财税(2002)182号文参照当时的金融企业会计相关规定进行了明确,其税务处理与当时的会计处理是一致的,有利于征纳双方操作。

自2009年起新营业税条例实施后,财税(2009)61号文废止了财税(2002)182号文的规定,当前如何把握银行利息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特别是表外利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存在争议的。

一种观点认为应按新营业税条例及细则的原则规定去处理,但这样会导致由于会计与税法的规定不同,给征纳双方带来很多不便;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仍应按财税(2002)182号文规定去把握为好。

虽然该文作废了,但其精神仍有可取之处,因为一是方便,二是对税款最终并没有造成流失,仅存在时间性差异而矣。

作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本文就把握相关问题从会计与税法两个角度作简要分析和建议。

金融企业对贷款利息的会计核算规定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85条规定: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提利息并确认收入。

发放贷款到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后尚未收回的,其应计利息停止计入当期利息收入,纳入表外核算;已计提的贷款应收利息,在贷款到期或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冲减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转作表外核算。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13条规定:贷款分应计贷款和非应计贷款。

应计贷款和非应计贷款分别核算。

非应计贷款是指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没有收回的贷款。

应计贷款是指非应计贷款以外的贷款。

当贷款的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时,应单独核算。

当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时,应将已入账的利息收入和应收利息予以冲销。

从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后,在收到该笔贷款的还款时,首先应冲减本金;本金全部收回后,再收到的还款则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

对应计贷款,在正常结息日。

借:应收利息(或×××存款)贷:利息收入对非应计贷款中的贷款本金逾期90天的:对新发生的利息,直接计入表外(收:应收未收利息)。

对已计入表内但自结息日起已逾期90天的利息,也要自表内转入表外:借:利息收入,贷:应收利息同时表外做:收:应收未收利息。

金融企业贷款利息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分析2009年以前的营业税税务处理应遵循财税(2002)182号文的规定,即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下同)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注:指90天)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申报交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交纳营业税。

这一规定与金融企业会计上规定基本一致。

在财税(2002)182号文作废的情况下,应如何把握呢?新营业税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 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银行利息业务分三种情况:应计贷款:又分结息日收到,结息日未收到;非应计贷款:又分利息直接计入表外、表内转表外;表外息利收回,又分利息直接计入表外的部分收回、表内转表外部分收回。

因此银行贷款利息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按新营业税原则规定,应按以下 把握:(1)在贷款期间内,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结息日)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如在结息日之前提前收到的,以收到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会计上:借:存款或应收利息,贷:利息收入)这一会计处理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2)在贷款期间,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90(不含)天以上,仍未收回的,企业冲减利息收入,计入表外(借:利息收入,贷:应收利息;同时表外做,收:应收未收利息)。

这一会计处理不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精神。

按新营业税规定,此时不得冲减计税营业额。

(3)贷款本金逾期后新产生的利息罚息等不论是否计入表外,此时不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而是等实际收到利息时或本金收回时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因贷款逾期,本金未收回,说明银行提供的劳务未完成,且本金逾期后合同上不可能再约定付款日期,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只能是提供劳务完成的当天,而劳务完成的当天,也就是收回逾期贷款的当天。

如本金未收回,但本金逾期后新产生的利息罚息收回了,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实际收到利息的时间就是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4)实际收回的表外利息要区分两种情况:一是自表内转表外的部分,按新营业税规定,在实际收到时不征,因为已计征过营业税,且新营业税条例及细则规定逾期90天的应收利息不得冲减计税营业额;二是直接计入表外的部分,在实际收到利息时或本金收回时要征。

现举例说明利息收入的营业税处理与会计的差异。

某银行发放一笔贷款,本金100万元,每季度利息1万元(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最后一日;设每月均为30天,贷款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12月30日,但截止2011年9月30日本金及各季利息才一次性收回)。

1、2010年3月30日(结息日)提1季度利息:借:应收利息 1万元贷:利息收入 1万元新营业税税务处理:此时纳税义务实现,应缴营业税。

2、2010年6月30日提2季度利息:分录同前。

2010年7月1日:将逾期90日的1季度应收未收利息冲回并计入表外:借:利息收入 1万元贷:应收利息 1万元同时表外做,收:应收未收利息 1万元新营业税税务处理:不应认可这种冲减利息收入的做法。

与新营业税条例及细则规定不符。

注意,当期提取2010年4 6月的利息在7月要申报营业税。

3、2010年9月30日:(1)计提3季度利息:分录同前。

当期提取2010年7 9月的利息在10月要申报营业税。

(2)2010年10月1日:将逾期90日的2季度应收未收利息冲回并计入表外:分录同1季度利息冲回。

此时冲减的部分,在新营业税是不认可冲减的。

4、2010年12月30日:(1)计提4季度利息:分录同前计提利息。

当期提取2010年10 12月的利息在2011年1月要申报营业税。

(2)2011年1月1日:将逾期90日的3季度应收未收利息冲回并计入表外:分录同1季度利息冲回。

此时冲减的部分,在新营业税是不认可冲减的。

5、2011年3月30日:(1)计提2011年1季度利息:分录同前。

营业税税务处理:2011年第一季度本金已逾期未收回,说明银行提供的劳务仍未完成。

且合同并未约定付款日期(因逾期),所以2011年第一季度计提的利息只能在提供的劳务完成之日(即本金收回之日)或实际收到利息之日才是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因此此时营业税纳税义务并未发生。

(2)2011年4月1日:将逾期90日的2010年4季度应收未收利息冲回并计入表外:分录同1季度利息冲回。

此时冲减的部分,在新营业税是不认可冲减的。

6、因为自2011年4月1日起,贷款本金已逾期90天以上,因此以后新产生的利息、罚息等均直接计入表外核算。

在表外做,收:应收未收利息。

根据新营业税精神,此时不征收营业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或本金收回时才是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7、到2011年7月1日,将计提的2011年1季度的利息冲回计入表外。

借:利息收入 1万元贷:应收利息 1万元同时在表外做:收:应收未收利息 1万元根据新营业税精神,此时营业税上不应认可这一冲减利息的会计处理。

因为2011年第一季度计提时,也未征收营业税。

8、假如到 2011年9月30日收回所有本金及利息(到2011年9月30的利息合计7万元。

对利息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 7万元贷:利息收入 1万元(2011年三季度)利息收入 6万元(前期欠息)同时在表外做:付:应收未收利息 6万元此时虽收到7万元利息(均已计入表外的),但只能对收回的直接计入表外的2万元(2011年三季度)和2011年第一季度的利息1万元征收营业税,因为另外的4万元(2010年四个季度)是由表内转表外的,而在以前已缴过营业税了,且当时会计上转表外时扣减利息收入,而当时营业税处理上并不认同当时的冲减。

根据上述分析,按新营业税的精神去把握贷款利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相当复杂的,且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是不一致的,给征纳双方带来的麻烦是不言而喻的。

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营业税纳税发生时间的建议对照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精神,银行业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会计上确认时间存在着时间性差异,给征纳双方操作上带来了一定困难,现行金融业务系统未考虑到这一差异,给金融企业的纳税申报带来了不便,给税务机关的监控也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此,建议恢复财税(2002)182号文关于银行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精神。

因为该规定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基本一致,对国家税收最终并未造成损失,且有利于征纳双方操作,也符合国家简化税制的精神。

(。

以上就是白白关于委托贷款逾期 谁起诉的相关内容,不知道大家有没有了解清楚呢?催收不会禁止,不合法的催收才会被禁,毕竟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催收是平台的权利。如果想避免这种情况就只有按时还款,不出现逾期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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