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属方式。这意味着夫妻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情况,约定财产归属。这种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将适用《民法典》的其他相关规定。
根据《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一旦夫妻对财产归属达成了约定,双方都必须按照约定履行。如果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该债务应由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根据《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债务的清偿应由双方协议决定。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那么该问题最终将由人民法院判决。
综上所述,婚姻财产约定对夫妻的关系产生重要影响。通过合理的财产约定,夫妻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确财产归属,从而避免日后的争议和纠纷。然而,无论财产归属如何约定,离婚时的共同债务仍然需要双方共同承担,除非双方能达成协议。因此,在进行婚姻财产约定时,夫妻应慎重考虑自己的权益和责任,以确保婚姻关系的稳定和财产的合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