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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坐牢。
在网贷(或者说网络现金贷)领域,尚无因为借款用户被起诉,最终以“诈骗”而定罪的先例。
即便您欠了多家网贷,且累计数额较高,无力偿还,也暂时无需担心。
这是因为网贷平台基本不会主动起诉用户“诈骗”。
一是根据网贷管理相关办法,网贷平台只能做借贷的撮合服务,本身不能对外借款。
但在业内,很多平台属于“归集资金”再放款,借款人有虚构之嫌,借贷业务的合法性存疑。
一旦闹到了法院,这不是不打自招吗?《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信息披露行为,应当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本指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是网贷平台的综合利率,算上砍头息、手续费、服务费等等,大多远高于24%的红线。
根据“最高法”对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超过24%以上的,法院不予以支持,超过36%以上的,还得退还给借款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六条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是涉及到异地诉讼,成本很高。
比如,你是重庆的,借了上海一家网贷的钱,他们要起诉你,得去重庆的法院走程序。
如果催收说要“起诉”你,你可以选择直接无视。
将网贷平台定位为信息中介,此后两年的互联网金融的整治的中心思想就源自于这个文件,但是这三年的整治有成绩也有教训。
三次备案时间点一再拖延;
平台为了配合 部门的监管付出了巨大的精力和财力;
大量小平台继续出现,同时网贷暴雷潮不断,到了去年后半年达到 ,给投资者带来了损失, 的公信力也受到了一定的伤害。
网络信息中介定位的症结在于这个定位犯了教条主义、理想主义错误,不符合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实际。
就此笔者曾于去年8月分发文《网贷平台信息中介的定位需要再思考》,对这个提出提出质疑。
网贷平台从事的是网络借贷业务,其本质是中介,当然是信息中介,但关键的问题是能否切除信用中介的功能呢,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上,都是切割不了的。
网贷平台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一样最重要的功能就是降低了信息搜集成本和交易成本,商业银行把存款者的资金归集起来进行贷款,其尽职调查完全是一个信息中介的功能。
关键在于商业银行要对贷款风险负责,如果发生风险,商业银行必须在存款保险制度的范围内进行赔偿,更由于商业银行的经营具有巨大的外部性,事实上多年来,中国商业银行的坏账是由 隐性担保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
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欠款人无力偿还怎么办欠款人无力偿还的处理办法如下:
1、对于暂时无力偿还的,可协商延期或者分期偿还;
2、有能力却不偿还,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如果借款人永久无力清偿,则只能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了,这就要经过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欠网贷10万没还会面临高额的违约金,如果长时间未还贷还会遭受到债务人的催债,如果债务人经过多次催款后,仍没有还清借款;
就可能会被债权人起诉,那债务人就只能做好应诉的准备了,除非还清欠款。
如果债务人确实不具备偿还借款的能力,在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后,会判处债务人分期还款的决定,直到将所欠借款还清为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是, 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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