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执行和未执行处理 和解决方案。了解逾期执行和未执行会带来的后果,及时还款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法律风险。
逾期问题分析结论:
法院调解后,被告不执行,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对被告采取拘留、罚款、查封财产等强制措施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如果一方不执行调解协议的内容,则另一方可以拿着调解书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 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的区别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相比较,有以下几点区别:
1、性质不同。
前者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后者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2、参加的主体不同。
前者有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后者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
3、效力不同。
根据法院调解达成协议 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
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应当注意的是,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二者并不是完全没有关系。
根据《民事调解规定》,二者的联系表现为以下两点:
第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和解协议 调解书。
第二,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
法院调解的原则法院调解的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调解时应遵循的行为准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5条的规定,法院应当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1、当事人自愿原则当事人自愿原则是指法院调解无论是调解活动的进行还是调解协议的形成都要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
该项原则的具体要求是:
第一,在程序上,是否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须当事人自愿;
第二,在实体上,是否达成调解协议,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2、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是指法院调解应当在事实已经基本清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基本明了的基础上进行。
该项原则的具体要求是: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活动,必须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分清当事人是非责任的基础上进行。
3、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法院调解在程序上要遵循法律程序,形成的调解协议不可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的原则。
该项原则的具体要求是:
第一,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活动,程序上要合法。
当事人不愿进行调解或不愿继续进行调解的,不应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未成的,不应久调不决,而应及时判决,等等。
第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调解协议内容应当不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
依据法律的规定,调解应当是当事人自愿且应当合法。
调解的合法是在调解的进行程序上要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在调解协议内容上的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调解协议的合法是指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而不要求调解协议的内容要完全符合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