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还款认识后果、逾期天数、逾期提醒次数、减免方案等详细解答,了解协商还款认识案例和催收流程。
遇到欠钱不还的,可以先与对方协商还款,协商不成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处理。
向法院起诉的,需要准备好相应证据,如借条原件,出借款项的证据等,该途径需要先支付法院的案件受理费,费用根据起诉金额而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对方不还钱的具体办法如下:
1、可以和债务人协商解决,在面对信誉良好的债务人时,债权人可以通过与债务人协商确认还款的时间,若债务人一时之间难以按照原合同约定,双方也可以通过协商延期、分期等形式慢慢收回欠款;
2、可以通过发函或发律师函的形式要求债务人还款,在面对一些故意拖欠还款或拒绝与债权人沟通协商的债务人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向债务人发或聘请律师发律师函的形式,要求债务人还款,该形式比一般的协商更为正式,也对债务人更有威慑力,有的债务人在收到函件后,为避免造成损失,会立即进行还款或主动与债权人进行协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
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