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银行卡逾期让朋友帮忙收款这类的法律问题,我们应该怎样对待处理?下面由止讼律师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你与朋友完成了一个出借行为,出借银行卡给朋友,朋友利用这张卡进行诈骗活动。
作为出借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银行卡借用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不负责任。
但如果知道他是拿去诈骗的情况下还借给他,就是诈骗行为的共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 ,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因本法已于第一百九十三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 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那么接下来我们把这个问题延伸下:银行卡诈骗方式大众方式虚构退税信息。
虚构亲人、朋友发生车祸的求助信息。
虚构事主身份信息泄露,并被不法分子利用,造成高额欠费,诱骗事主转账存款到指定账户,以消除不良记录。
虚构事主身份信息被人冒用,银行存款安全将受到威胁,诱骗事主转账存款到所谓的“安全账户”。
虚构事主的账户被不法分子利用洗黑钱,诱骗其将资金转入所谓“警方账户”,作资金冻结。
虚构信用卡透支信息。
最新方式部分不法分子为了骗取持卡人信任,将个人手机号码呼叫转移至银行客户服务专线,待持卡人放松警惕后则回拨持卡人 套取事主信用卡的个人信息。
在进行此类诈骗时,嫌疑人一般使用两种 诱使持卡人拨打其已经进行过呼叫转移的 号码:一是将该号码伪装成“求助 ”张贴于银行的自助服务区,并人为制造ATM机故障;二是向信用卡用户发送诈骗短信误导持卡人回拨。
另外两种诈骗手段均以事先掌握大量个人信息为前提,嫌疑人往往会通过非法手段购买或盗取这些身份信息,随后从中任意选择某个人,通过客服 进行信用卡挂失,若刚好此人确为该银行信用卡客户,嫌疑人就会要求银行邮寄一张新的信用卡到其提供的地址,然后再用此卡进行恶意透支;或者嫌疑人以信用卡中心的名义向持卡人寄送《催缴通知函》、《紧急通知函》和《公安报案警告函》等伪造的银行文件,称“客户信用卡已透支消费,要求速到银行网点或邮局划拨缴款,如有疑问请拨打函件上联系 ”,进而再通过 诱导持卡人泄露个人信用卡相关信息实施诈骗。
以上是律师根据当前法律法规整理得到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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