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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时限限制,不执行判决,不会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一般为两年。
具体如下:(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 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 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消费令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也就是如果存在以上这五种情形之一,纳入失信名单的时间为两年,但被执行人存在以暴力、威胁 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因此,纳入失信名单的时间也可能是3年、4年和5年。
法律分析:有的情况有效期是两年,视情况可以延长一至三年,有的情况是没有有效期的,具体规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 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 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 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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