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借宽限期,如何应对?

中国银行 2023-11-08 07: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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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宗太平兴国中,两京、诸路许民共推练土地之宜、明树艺之法者一人,县补为农师,令相视田亩肥瘠及五种所宜,某家有种,某户有丁男,某人有耕牛;即同乡三老、里胥召集余夫,分画旷土,劝令种莳,候岁熟共取其利。

立借宽限期,如何应对?

为农师者蠲税免役。

民有饮博怠于农务者,农师谨察之,白州县论罪,以警游惰。

所垦田即为永业,官不取其租。

其后以烦扰罢。

初,农时,太宗尝令取畿内青苗观之,听政之次,出示近臣。

是岁,畿内菽粟苗皆长数尺。

帝顾谓左右曰:
quot;朕每念耕稼之勤,苟非兵食所资,固当尽复其租税。

quot; 端拱初,亲耕籍田,以劝农事。

然畿甸民苦税重,兄弟既壮乃析居,其田亩聚税于一家,即弃去;县岁按所弃地除其租,已而匿他舍,冒名佃作。

帝闻而思革其弊,会知封丘县窦玭言之,乃诏赐绯鱼,绢百匹;擢太子中允,知开封府司录事,俾按察京畿诸县田租。

玭专务苛刻以求课最,民实逃亡者,亦搜索于邻里亲戚之家,益造新籍,甚为劳扰,数月罢之。

时州县之吏多非其人,土地之利不尽出,租税减耗,赋役不均,上下相蒙,积习成敝。

乃诏:
quot;诸知州、通判具如何均平赋税,招辑流亡,惠恤孤贫,窒塞奸幸,凡民间未便事,限一月附疾置以闻。

quot;而比年多稼不登,富者操奇赢之资,贫者取倍称之息,一或小稔,富家责偿愈急,税调未毕,资储罄然。

遂令州县戒里胥、乡老察视,有取富民谷麦赀财,出息不得逾倍,未输税毋得先偿私逋,违者罪之。

言者谓江北之民杂植诸谷,江南专种粳稻,虽土风各有所宜,至于参植以防水旱,亦古之制。

于是诏江南、两浙、荆湖、岭南、福建诸州长吏,劝民益种诸谷,民乏粟、麦、黍、豆种者,于淮北州郡给之;江北诸州,亦令就水广种粳稻,并免其租。

淳化五年,宋、亳数州牛疫,死者过半,官借钱令就江、淮市牛。

未至,属时雨沾足,帝虑其耕稼失时,太子中允武允成献踏犁,运以人力,即分命秘书丞、直史馆陈尧叟等即其州依式制造给民。

凡州县旷土,许民请佃为永业,蠲三岁租,三岁外,输三分之一。

官吏劝民垦田,悉书于印纸,以俟旌赏。

至道二年,太常博士、直史馆陈靖上言:
quot;先王之欲厚生民,莫先于积谷而务农,盐铁榷酤斯为末矣。

按天下土田,除江淮、湖湘、两浙、陇蜀、河东诸路地里敻远,虽加劝督,未遽获利。

今京畿周环二十三州,幅员数千里,地之垦者十才二三,税之入者又十无五、六。

复有匿里舍而称逃亡,弃耕农而事游惰,赋额岁减,国用不充。

诏书累下,许民复业,蠲其租调,宽以岁时。

然乡县扰之,每一户归业,则刺报所由。

朝耕尺寸之田,暮入差徭之籍,追胥责问,继踵而来,虽蒙蠲其常租,实无补于损瘠。

况民之流徙,始由贫困,或避私债,或逃公税。

亦既亡遁,则乡里检其资财,至于室庐、什器、桑枣、材木,咸计其直,或乡官用以输税,或债主取以偿逋;生计荡然,还无所诣,以兹浮荡,绝意归耕。

如授以闲旷之田,广募游惰,诱之耕垦,未计赋租,许令别置版图,便宜从事;酌民力丰寡、农亩肥硗,均配督课,令其不倦。

其逃民归业,丁口授田,烦碎之事,并取大司农裁决。

耕桑之外,令益树杂木蔬果,孳畜羊犬鸡豚。

给授桑土,潜拟井田,营造室居,使立保伍;养生送死之具,庆吊问遗之资,并立条制。

候至三五年间,生计成立,即计户定征,量田输税。

若民力不足,官借籴钱,或以市餱粮,或以营耕具。

凡此给受,委于司农,比及秋成,乃令偿直,依时价折纳,以其成数关白户部。

quot; 帝览之喜,令靖条奏以闻。

靖又言:
quot;逃民复业及浮客请佃者,委农官勘验以给授田土,收附版籍,州县未得议其差役;乏粮种、耕牛者,令司农以官钱给借。

其田制为三品:
以膏沃而无水旱之患者为上品;虽沃壤而有水旱之患、埆瘠而无水旱之虑者为中品;既埆瘠复患于水旱者为下品。

上田人授百亩,中田百五十亩,下田二百亩,并五年后收其租,亦只计百亩,十收其三。

一家有三丁者,请加受田,如丁数五丁者从三丁之制,七丁者给五丁,十丁给七丁;至二十、三十丁者,以十丁为限。

若宽乡田多,即委农官裁度以赋之。

其室庐、蔬韭及桑枣、榆柳种艺之地,每户十丁者给百五十亩,七丁者百亩,五丁者七十亩,三丁者五十亩,不及三丁者三十亩。

除桑功五年后计其租,余悉蠲其课。

quot; 宰相吕端谓靖所立田制,多改旧法,又大费资用,以其状付有司。

诏盐铁使陈恕等共议,请如靖奏。

乃以靖为京西劝农使,按行陈、许、蔡、颍、襄、邓、唐、汝等州,劝民垦田,以大理寺丞皇甫选、光禄寺丞何亮副之。

选、亮上言功难成,愿罢其事。

帝志在勉农,犹诏靖经度。

未几,三司以费官钱数多,万一水旱,恐致散失,事遂寝。

真宗景德初,诏诸州不堪牧马闲田,依职田例招主客户多方种莳,以沃瘠分三等输课。

河朔戎寇之后,耕具颇阙,牛多瘠死。

二年,内出踏犁式,诏河北转运使询于民间,如可用,则官造给之;且令有司议市牛送河北。

又以兵罢,民始务农创什器,遂权除生熟铁度河之禁。

是岁,命权三司使丁谓取户税条敕及臣民所陈田农利害,与盐铁判官张若谷、户部判官王曾等参详删定,成《景德农田敕》五卷,三年正月上之。

谓等又取唐开元中宇文融请置劝农判田,检户口、田土伪滥;且虑别置官烦扰,而诸州长吏除当劝农,乃请少卿、监为刺史、合门使以上知州者,并兼管内劝农事,及通判并兼劝农事,诸路转运使、副兼本路劝农使。

诏可。

大中祥符四年,诏曰:
quot;火田之禁,著在《礼经》,山林之间,合顺时令。

其或昆虫未蛰,草木犹蕃,辄纵燎原,则伤生类。

诸州县人畲田,并如乡土旧例,自余焚烧野草,须十月后方得纵火。

其行路野宿人,所在检察,毋使延燔。

quot;帝以江、淮、两浙稍旱即水田不登,遣使就福建取占城稻三万斛,分给三路为种, 田高仰者莳之,盖早稻也。

内出种法,命转运使揭榜示民。

后又种于玉宸殿,帝与近臣同观;毕刈,又遣内侍持于朝堂示百官。

稻比中国者穗长而无芒,粒差小,不择地而生。

六年,免诸路农器之税。

明年,诸州牛疫,又诏民买卖耕牛勿算;继令群牧司选医牛古方,颁之天下。

天禧初,诏诸路自今候登熟方奏丰稔,或已奏丰稔而非时灾沴者,即须上闻,违者重置其罪。

先是,民诉水旱者,夏以四月,秋以七月,荆湖、淮南、江浙、川峡、广南水田不得过期,过期者吏勿受;令、佐受诉,即分行检视,白州遣官覆检,三司定分数蠲税;亦有朝旨特增免数及应输者许其倚格,京畿则特遣官覆检。

太祖时,亦或遣官往外州检视,不为常制;伤甚,有免覆检者。

至是,又以覆检烦扰,止遣官就田所阅视,即定蠲数。

时久罢畋游,令开封府谕民,京城四面禁围草城,许其耕牧。

三年,诏民有孝弟力田、储蓄岁计者,长吏倍存恤之。

初,朝议置劝农之名,然无职局。

四年,始诏诸路提点刑狱朝臣为劝农使、使臣为副使,所至,取民籍视其差等,不如式者惩革之;劝恤农民,以时耕垦,招集逃散,检括陷税,凡农田事悉领焉。

置局案,铸印给之。

凡奏举亲民之官,悉令条析劝农之绩,以为殿最黜陟。

自景德以来,四方无事,百姓康乐,户口蕃庶,田野日辟。

仁宗继之,益务约己爱人。

即位之初,下诏曰:
quot;今宿麦既登,秋种向茂,其令州县谕民,务谨盖藏,无或妄费。

quot;上书者言赋役未均,田制不立,因诏限田:
公卿以下毋过三十顷,牙前将吏应复役者毋过十五顷,止一州之内,过是者论如违制律,以田赏告者。

既而三司言:
限田一州,而卜葬者牵于阴阳之说,至不敢举事。

又听数外置墓田五顷。

而任事者终以限田不便,未几即废。

时又禁近臣置别业京师及寺观毋得市田。

初,真宗崩,内遣中人持金赐玉泉山僧寺市田,言为先帝植福,后毋以为例。

繇是寺观稍益市田。

明道二年,殿中侍御史段少连言:
quot;顷岁中人至涟水军,称诏市民田给僧寺,非旧制。

quot;诏还民田,收其直入官。

后承平浸久,势官富姓,占田无限,兼并冒伪,习以成俗,重禁莫能止焉。

帝敦本务农,屡诏劝劭,观稼于郊,岁一再出;又躬耕籍田,以先天下。

景祐初,患百姓多去农为兵,诏大臣条上兵农得失,议更其法。

遣尚书职方员外郎沈厚载出怀、卫、磁、相、邢、洺、镇、赵等州,教民种水田。

京东转运司亦言:
quot;济、兖间多闲田,而青州兵马都监郝仁禹知田事, 规度水利,募民耕垦。

quot;从之。

是秋,诏曰:
quot;仍岁饥歉,民多失职。

今秋稼甫登,方事敛获,州县毋或追扰,以妨农时。

刑狱须证逮者速决之。

quot;。

十年,大理寺丞张抑言:
quot;陂泽湖塘,水则资之潴泄,旱则资之灌溉。

近者浙西豪宗,每遇旱岁,占湖为田,筑为长堤,中植榆柳,外捍茭芦,于是旧为田者,始隔水之出入。

苏、湖、常、秀昔有水患,今多旱灾,盖出于此。

乞责县令毋给据,尉警捕,监司觉察。

有围裹者,以违制论;给据与失察者,并坐之。

quot;既而漕臣钱冲之请每围立石以识之,共一千四百八十九所,令诸郡遵守焉。

绍熙二年,诏守令到任半年后,具水源湮塞合开修处以闻;任满日,以兴修水利图进,择其劳效著明者赏之。

庆元二年,户部尚书袁说友等言:
quot;浙西围田相望,皆千百亩,陂塘溇渎,悉为田畴,有水则无地可潴,有旱则无水可戽。

不严禁之,后将益甚,无复稔岁矣。

quot;嘉泰元年,以大理司直留佑贤、宗正寺主簿李澄措置,自淳熙十一年立石之后,凡官民围裹者尽开之。

又令知县并以 quot;点检围田事 quot;入衔,每岁三四月,同尉点检有无奸民围裹状,上于州,州闻于朝。

三年遣官审视,及委台谏察之。

二年二月,佑贤、澄使还,奏追毁临安、平江、嘉兴,湖、常开掘户元给佃据。

三月,右正言施康年言:
quot;近属贵戚不体九重爱民之心,止为一家营私之计,公然投牒以沮成法,乞戒饬:
自今有陈状者,指名奏劾,必罚无赦。

quot; 开禧二年,以淮农流移,无田可耕,诏两浙州县已开围田,许元主复围,专召淮农租种。

嘉定三年,臣僚言:
quot;窃闻豪民巨室并缘为奸,加倍围裹,又影射包占水荡,有妨农民灌溉。

quot;于是复诏浙西提举司俟农隙开掘。

七年,复临安府西湖旧界,尽蠲岁增租钱。

十七年,臣僚言:
quot;越之鉴湖,溉田几半会稽,兴化之木兰陂,民田万顷,岁饮其泽。

今官豪侵占,填淤益狭。

宜戒有司每岁省视,厚其潴蓄,去其壅底,毋容侵占,以妨灌溉。

quot;皆次第行之。

宝庆元年,以右谏议大夫朱端常奏,除嘉泰间已开浙西围田租钱,盖税额尚存,州县迫民白纳故也。

宝祐元年,史馆校勘黄国面对:
quot;围田自淳熙十一年识石者当存之,复围者合权其利害轻重而为之存毁,其租或归总所,或隶安边所,或分隶诸郡。

quot;上曰:
quot;安边所田,近已拨归本所。

quot;国又奏:
quot;自丁未已来创围之田,始因殿司献草荡,任事者欲因以为功,凡旱干处悉围之,利少害多,宜开掘以通水道。

quot;上然之。

咸淳十年,以江东水伤,除九年圩田租,减四分。

绍兴二十七年,赵子潚奉诏措置镇江府沙田,欲轻立租课,令见佃者就耕;如势家占吝,追日前所收租利。

诏速拘其田措置,蠲其冒佃之租。

二十八年正月,诏户部员外郎莫濛同浙西、江东、淮南漕臣赵子潚、邓根、孙荩视诸路沙田、芦场。

先是,言者谓江、淮间沙田、芦场为人冒占,岁失官课至多,故以命濛等。

既而殿中侍御史叶义问言:
quot;奉行者不恤百姓,名为经量,实逼县官按图约纽,惟务增数,以希进用。

有力之家初无加损,贫民下户已受其害。

因小利扰之,必致逃移,坐失税额。

quot;因极论之。

二月,诏:
quot;沙田、芦场止为势家诡名冒占,其三等以下户勿例根括。

quot;六月,以孙荩措置沙田灭裂,罢之。

诏:
quot;浙西江东沙田、芦场,官户十顷、民户二十顷以上并增租,余如旧。

置提领官田所掌之,不隶户部。

quot;二十九年,以莫濛经量沙田、芦场失实,责监饶州景德镇税,遂诏尽罢所增租。

三十二年九月,赵子潚言:
quot;浙西、江东、淮东沙田,往年经量,有不尽不实处,为人户包占。

期以今冬自陈,给为己业,与免租税之半;过期许人告,以全户所租田赏之。

其芦场量力轻租。

quot;诏以冯方措置。

十有一月,方滋疏论沙田。

上问:
quot;沙田或以为可取,或以为可捐。

quot;陈康伯等奏:
quot;君子小人,各从其类。

小人乐于生事,不惜为国敛怨;君子务存大体,唯恐有伤仁政,所以不同。

quot;上然之,命止前诏勿行。

乾道元年,臣僚言:
quot;浙西、淮东、江东路沙田芦场,顷亩浩瀚,宜立租税,补助军食。

quot;诏复令梁俊彦与张津等措置。

二年,辅臣奏:
quot;俊彦所上沙田、芦场之税,或十取其一,或取其二,或取其三,皆不分主客。

quot;朝廷疑之。

六年,以俊彦所括沙田、芦场二百八十余万亩,其间或已充己业,起税不一,及包占未起租者,乞并估卖、立租。

诏蔡洸、梁俊彦行在置司措置。

八年七月,诏提领官田所所催三路沙田、芦场租钱并归户部。

十月,遣官实江、淮沙田、芦场顷亩,悉追正之。

建炎元年,籍蔡京、王黼等庄以为官田,诏见佃者就耕,岁减租二分。

三年,凡天下官田,令民依乡例自陈输租。

绍兴元年,以军兴用度不足,诏尽鬻诸路官田。

五年,诏诸官田比邻田租,召人请买,佃人愿买者听,佃及三十年以上者减价十之二。

六年,诏诸路总领谕民投买户绝、没官、及江涨沙田、海退泥田。

七年,以贼徒田舍及逃田充官庄,其没官田依旧出卖。

二十年,凡没官田、城空田、户绝房廊及田,并拨隶常平司;转运、提刑、茶盐司没入田亦如之。

二十一年,以大理寺主簿丁仲京言,凡学田为势家侵佃者,命提学官觉察。

又命拨僧寺常住绝产以赡学。

户部议并拨无敕额庵院田,诏可。

初,闽以福建八郡之田分三等:
膏腴者给僧寺、道院,中下者给土著流寓。

自刘夔为福州,始贸易取赀。

迨张守帅闽,绍兴二年秋。

上倚以拊循凋瘵,存上等四十余刹以待高僧,余悉令民请买,岁入七、八万缗以助军衣,余宽百姓杂科,民皆便之。

二十六年,以诸路卖官田钱七分上供,三分充常平司籴本。

初,尽鬻官田,议者恐佃人失业,未卖者失租。

侍御史叶义问言:
quot;今尽鬻其田,立为正税,田既归民,税又归官,不独绝欺隐之弊,又可均力役之法。

quot;浙东刑狱使者邵大受亦乞承买官田者免物力三年至十年。

一千贯以下免三年,一千贯以上五年,五千贯以上十年。

于是诏所在常平没官、户绝田,已佃未佃、已添租未添租,并拘卖。

二十九年,初,两浙转运司官庄田四万二千余亩,岁收稻、麦等四万八千余斛;营田九十二万六千余亩,岁收稻、麦、杂豆等十六万七千余斛,充行在马料及籴钱。

四月,诏令出卖。

七月,诏诸路提举常平官督察欺弊,申严赏罚。

分水令张升佐、宜兴令陈〈辶巳〉以卖田稽违,各贬秩罢任。

九月,浙东提举常平都絜以卖田最多,增一秩。

三十年,诏承买荒田者免三年租。

乾道二年,户部侍郎曾怀言:
quot;江西路营田四千余顷,已佃一千九百余顷,租钱五万五百余贯,若出卖,可得六万七千余贯;及两浙转运司所括已佃九十余万亩,合而言之,为数浩瀚。

今欲遵元诏,见佃愿买者减价二分。

quot;诏曾怀等提领出卖,其钱输左藏南库别贮之。

四年四月,江东路营田亦令见佃者减价承买,期以三月卖绝,八月住卖;诸路未卖营田,转运司收租。

七年,提举浙西常平李结乞以见管营田拨归本司,同常平田立管庄。

梁克家亦奏:
quot;户部卖营田,率为有力者下价取之,税入甚微,不如置官庄,岁可得五十万斛。

quot;八年,以大理寺主簿薛季宣于黄冈、麻城立官庄二十二所。

九年,以司农寺丞叶翥等出卖浙东、西路诸官田,以登闻检院张孝贲等出卖江东、西路诸官田,以郎官薛元鼎拘催江、浙、闽、广卖官田钱四百余万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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