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工伤逾期三十天的后果,我的经济状况一片凋敝,如何解决这个问题?通过本文了解工伤逾期三十天的后果的后果和应对 。
错过工伤认定可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首先,非劳动者的原因导致超过 工伤认定 时效的,仍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17条的规定, 工伤 职工本人申报工伤认定的,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 职业病 之日起1年内提出,即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期间为1年。
超过该期限的,劳动保障部门不再受理。
当然,如果因有合理事由而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1年期限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工伤保险 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 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 劳动关系 申请仲裁、提起民事 诉讼 。
因此,如果工伤职工在 工伤事故 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又不存在上述合理事由,那么劳动保障部门就无能为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