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品编码逾期怎么办怎么办?了解银行信用卡、平台贷款逾期处理方式及减免罚息等相关问题。快速解决逾期问题,避免不良信用记录影响个人财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促进商品条码推广应用和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按照国际通用规则推广应用的、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用以表示商品生产者、商品名称、销售商等商品信息,其中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
标准版商品条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组成。
缩短版商品条码由商品项目识别代码和校验码组成。
第三条 各级人民 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其他组织和公民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物流管理、防伪措施等需要使用二维条码技术。
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使用者、印制者,以及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和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商品条码工作。
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条码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立在本省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具体工作,提供商品条码的技术服务。
第二章 注册、变更、续展和注销第七条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方可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
申请人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有关申请注册手续,填写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并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第八条 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
第九条 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二年。
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期满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
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报申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第十一条 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系统成员,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章 编码、设计和印刷第三章 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三条 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制和使用商品条码。
系统成员编制的商品条码,应当自编制之日起30日内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商品条码的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可以通过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
第十五条 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商品条码的尺寸、颜色及印刷位置的要求设计商品条码。
系统成员应委托有商品条码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印制商品条码。
第十六条 商品条码的印制及所需原版胶片的 ,应当执行有关商品条码印制的国家标准。
第十七条 从事印制商品条码(包括 商品条码原版胶片,下同)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后,方可承揽商品条码印制业务。
第十八条 商品条码印制资格认定,由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受理。
具备下列条件的印刷企业,可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
(一)保证商品条码印制质量的技术设备;
(二)对商品条码印制质量进行检测的技术手段和技术人员,或者已经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能力的单位代为检测;
(三)健全的质量体系;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承揽印制商品条码业务,应当查验并复印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并登记证书号码、存档备查。
委托人不能提供证书的,不得承印。
前款规定的存档备查期限为二年。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推广商品条码使用,促进商品条码的商业信息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特定信息的全 统一商品标识,包括零售商品代码、非零售商品代码、物流单元代码等。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应当引导和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并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内容。
第五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
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应用的宣传、推广工作,建立并实施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
第六条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提供商品条码的技术服务。
第七条 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运输、仓储和物流单元管理时使用商品条码;
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在出口有预包装的产品上使用商品条码。
第二章 注册、变更、续展和注销第八条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可以使用商品条码。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向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有关注册手续,填写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十条 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
第十一条 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二年。
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期满前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及其复印件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
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第十三条 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系统成员,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十五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
(一)食品、卷烟、酒、饮料、保健品;
(二)化妆品、日用化学品、儿童玩具、家用电器;
(三)药品、医疗器械。
生产前款第(一)、(二)项预包装产品的企业,未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2008年底前标注商品条码;
生产前款第(三)项预包装产品的企业,未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2009年底前标注商品条码。
第三章 编码、设计和印刷第三章 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六条 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制商品条码,并自编制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商品条码的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可以通过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
第十八条 商品条码的设计,包括尺寸、颜色及印刷位置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
第十九条 从事印制商品条码(包括 商品条码原版胶片,下同)的企业,应当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后,方可承揽商品条码印制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