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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被抓。
但是交通银行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
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
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参考资料来源:
强制执行。
这个问题我遇到过。
1、用律师来解决的是吓唬人的。
这是交行业务员一直的惯例。
2、从你的讲述看到,他们是在逼着你去还款。
信用卡透支1000元你每月最低换100元就可以,不过没就有及时换上的会按利率算。
计算到下月还款的。
3、9000 的额度,你带了13000元钱加利息是23000元的钱,是他们业务部业务人员怕你以后还不上影响他们的业绩而强制性要你还上终止信用卡使用权。
因为很多持卡人是不知道这里面的东西的。
很多卡都是银行内部为了提高行内业绩和发卡占有市场量,自己发布的。
第一你可以继续使用,慢慢还款。
他们要是还是这样强制性的和你讲话,就告诉他们,卡我继续用,如果强制性,后果自负。
4、你可以先还10000元。
卡里应该有13000左右的额度了,剩余的不要花了,往里面去存时,先取出一部分来,再往里面存,取得额度要大,你在放进1000元。
这样不断地操作,直到还完,你的信誉度也会提高不会受损害,而起以后你还以继续去使用这一个信用卡,而起额度也会相应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