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税收未申报逾期5年这类的法律问题,我们应该怎样对待处理?下面由小编律律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你好,需要补缴哦1、需要去税局前台补申报和缴纳滞纳金;2、携带的资料有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盖有公章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能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还要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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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您!你好,需要补缴哦1、需要去税局前台补申报和缴纳滞纳金;2、携带的资料有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盖有公章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能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还要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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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个体户一直没有交过税的,应当前往税局前台补申报及缴纳相应的滞纳金。
携带资料包括税务登记证副本、盖有公章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法律规定,对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对税款进行缴纳或者解缴的,税务机关除了责令限期缴纳之外,还要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法律客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四条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
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分析: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的税款,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限可以延长到5年。
请问,这里的特殊情况是指什么情况??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的税款,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限可以延长到5年。
请问,这里的特殊情况是指什么情况?《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82条作出了解释:“税收征管法第52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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