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兴业信用4000逾期报案这类的法律问题,我们应该怎样对待处理?下面由止讼律师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将《解释》原第六条修改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
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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