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债务逾期起诉费用,可以商量减免罚息吗?

招商银行 2023-11-08 05:5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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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民事案件, 诉讼费 按件收费标准是(一) 离婚 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

珠海债务逾期起诉费用,可以商量减免罚息吗?

涉及 财产分割 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
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一百元;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一元至五十元;
(四)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
1、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
2、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纳;
3、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纳;
4、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纳;
5、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五交纳;
6、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7、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五)侵害 专利权 、 著作权 、 商标权 的案件,每件交500元至1000;
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六)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交纳: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元至三十元;
2、 专利 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四百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一百元。

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七) 劳动争议 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五十元。

(八)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财产案件中请求数额与实际不符的,如何计算? 财产案件中请求数额与实际不符的,案件受理费按人民法院核定的实际争议数额计算收取。

申请执行等费用如何计算? (一)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五十元;
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一交纳。

(二)申请 诉讼保全 措施,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纳三十元;超过一千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超过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三)海事海商案件,申请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纳一千元至五千元;
申请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五百元;
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每件交纳五百元;
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按申请限制数额的百分之零点一交纳,但最低不少于五百元。

其他费用 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的金额,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计算交纳。

复制庭审记录或者法律文书,按实际成本收费。

当事人应当交纳的其他 诉讼费用 的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

法律客观:
司法鉴定 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 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

具体比例如下:
(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
(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
(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
(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
(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

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 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限。

本条第一款所称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只适用于司法鉴定中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不适用于其他鉴定。

逾期问题分析结论: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
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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