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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问题分析结论: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
一方获得利益(包括财产积极增加与财产消极增加)。
他方受有损失(包括财产积极减少与财产消极减少)。
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四、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指缺少获得利益的法律原因或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 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不当得利(unjustifiedenrichment)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
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
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
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
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成立条件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
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
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属于这里的利益范畴。
判断受益人是否受有财产利益,一般以其拥有的财产或利益和如无与他人之间发生利益变动所应有的财产或利益总额相比较而决定。
凡是财产状况或利益较以前增加,或者应减少而未减少,为受有利益;既有得利又有损失的,损益抵销后剩余有利益的,也为受有利益。
具体而言,取得财产利益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增加,即通过取得权利、增强权利效力或获得某种财产利益或义务的减弱而扩大财产范围。
包括:
(1)取得财产权或其他财产利益,例如所有权、用益物权、债权、担保物权、知识产权等。
占有在我国虽非一种权利,但通说认为占有是一种具有财产利益性质的法律上的地位,通过占有亦可获得财产上的利益,故可因占有而成立不当得利。
(2)财产权的扩张或效力的加强,受益人在原有权利的基础上扩张了行使权利标的范围或效力范围,也属受有利益。
如因第一次序抵押权消失而使后次序抵押权依次上升。
(3)权利或利益上的限制或负担消灭,如存在于所有物上的抵押权消灭,对所有人也属一种得利。
2.财产或利益的消极增加,即因财产或利益本应减少而未减少所得的利益。
包括:
(1)债务的减少或消灭。
债务人以其总财产为一般债权提供担保,债务的减少或消灭,使债务人原本应履行债务的负担减少或解除,对他而言,也是得利。
(2)本应设定的权利负担未设定。
(3)劳务或物的使用。
例如甲依据与乙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其提供劳务,后该劳动合同因违反劳动法而被宣告无效,乙因甲提供的劳务而受有利益。
无合法权利擅自使用他人之物的人也因物的使用而受有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