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延期缴纳税款直接诉讼是一种不良信用行为,本文探讨了逾期的特征、原因和应对策略,同时介绍了对不予延期缴纳税款直接诉讼的解决 。
不能,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不服税务机关作出补缴税款的处理决定,行政相对人依照法律应先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后,方可申请复议。
且实行复议前置原则。
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
除共有原则外(如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实行合议、回避、公开、辩论、两审、终审等),税务行政诉讼还必须和其他行政诉讼一样,遵循以下几个特有原则:
(一)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即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案件只有部分管辖权。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只能受理因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税务行政争议案。
(二)合法性审查原则。
除审查税务机关是否滥用权力、税务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外,人民法院只对具体税务行为是否合法予以审查,并不审查具体税务行为的适当性。
与此相适应,人民法院原则上不直接判决变更。
(三)不适用调解原则。
税收行政管理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机关无权依自己意愿进行处置,因此,人民法院也不能对税务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四)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即当事人不能以起诉为理由而停止执行税务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五)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
由于税务行政行为是税务机关单方依一定事实和法律作出的,只有税务机关最了解作出该行为的证据。
如果税务机关不提供或不能提供证据,就可能败诉。
(六)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不当,给当事人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应负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对税务处罚进行直接提起诉讼的前提条件应该是向相关部门其他复议,对于复议结果不服的,才可以提起诉讼。
法律主观:
税务行政处罚 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对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 、纳税担保人以及其他与税务行政处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
税务行政处罚的行为包括各类罚款以及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都属于税务行政处罚的范围。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