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和贷款平台在满足了人们消费欲望的同时也在很大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人们的经济压力,但是虽然消费的时候很快乐,也要注意千万不要逾期还款,逾期将会对用户造成很多的不良影响,今天小编白白就和大家来聊一聊闪电贷协商还款 是多少 协商技巧是什么,有兴趣的朋友可以一起来看看。
请致电服务部;Tel: O28 8537 O257(24小时人工)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请致电人工客服;Tel: 0371 5331 8594(24小时人工服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 定价或者 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六十三条执行 定价或者 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 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十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第七十一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二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 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七十六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 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 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 。
第八十条债权人 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 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 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债权人 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 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债务人接到债权 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 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五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 给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权利和义务一并 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请致.电人工.客服;Tel: 0531 8181 8875(24小时人工.服务)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 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七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 和消灭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 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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