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规定,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有权采取一些措施来应对这种情况。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根据《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如果没有约定支付利息的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然无法确定,那么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根据《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对于网商贷等网贷业务,我们需要认识到它们的特点和风险。这些金融工具可以为我们提供便利,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在使用网贷业务或信用卡业务时,我们应该充分发挥其经济价值,而不是滥用贷款业务,导致还款成为自己巨大的经济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