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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根据河南两部门的回应,新财富集团操控村镇银行交易系统犯罪事实已经初步查明,等待他们的将会是法律的制裁。
其实新财富集团早在2011年的时候就已经开始了以村镇银行为犯罪工具,实施了长达11年之久的犯罪活动。
这个消息听上去有点天方夜谭,就像在看电影一样,但这是真实存在的,并且电影都不敢这么写。
根据河南银保监局,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有关的负责人表示,各级金融管理部门将会密切配合公安部门的调查。
这一个消息也明确的向我们展示了对犯罪事实的不可饶恕,一定会尽全力的将他们犯罪的事实给挖出来,给他们以最大量刑的处罚才能够杀鸡儆猴,告诫那些正在实施犯罪的人停止手上的工作,并自首取得宽大处理。
那么新财富集团犯罪事实已经初步查明,涉事人员会面临哪些处罚呢?我们就一起来探讨一下这个话题。
首先就是实际控制人吕某,由于他是这家公司的法人,所以他将承担最大的刑事责任。
吕某利用村镇银行线上交易系统,新财富集团控制和利用,这个犯罪事实行为是非常恶劣的。
那么吕某面对的将会是怎样的处罚呢?首先将会是依法查封公司,并且扣押和冻结公司的所有涉案资金和财产,然后追究刑事责任。
金融案件一般都是根据金额的大小来定罪,金融犯罪又是指发生在金融活动的过程当中,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将会依法对这种行为进行处罚。
金融犯罪的定义特别广,而吕某就是典型的金融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192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 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处2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将会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处5~50元不等的罚金。
就我个人的分析而言,吕某的犯罪情节还比较严重,可能会面临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且他个人的全部涉案财产将全部充公,这就比罚款来的更加的解气了。
而新财富集团还有一项操作,那就是赋红码,在这件事情发生过后,人们都纷纷想要取出自己的资金,但是人未到,码先红,让不少的人觉得他这种操作简直就是无法无天,他哪里来这么大的权力呢?或许这一项犯罪事实也会加重他的牢狱之灾。
其实在这种情况下是很难对他进行法律制裁,毕竟他已经不属于中国公民。
各个国家对于这方面有严格的要求,在非必要情况下不得通过任何手段引渡本国公民。
当然我国也同样如此,因此要想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是有一定的难度。
河南新财富集团负责人已转移为外籍人员。
相信大家对河南新财富集团,私吞储户资产将近四百亿的消息都耳濡目染。
尤其是在自己事件当中的当事人,储户的损失无疑是最大的。
而且这对银行方面的声誉来说,也造成了一定影响。
甚至该家公司的负责人已经转移为外籍人员,我国司法机关要想对该名人员进行法律上严惩,是有一定的难度。
毕竟要引渡外籍人员,要与两国之间 进行协商,而且协商的时间是非常久。
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逃亡。
银行方面监察制度是指。
在自己事件背后,其实银行方面也应该要负起相应的责任。
要知道,该名犯罪嫌疑人能够从银行转移走大量资产。
在这背后没有银行的帮助是不可能完成的,因此该一家银行的负责人也应该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除此之外,也可以看出银行在这方面的监察制度并没有完善。
以至于才会发生如此恶劣的事件,如果制度没有改善,那么对于银行的公信度来说,会造成一定打击。
已经涉嫌严重违法行为。
很可惜的是该名犯罪嫌疑人已经转移为外籍人员,这也是很多犯罪嫌疑人惯用的手段。
不得不说这是一种很高明的手段,毕竟国与国之间要抓捕人员时会带来很多的问题。
如果这名犯罪嫌疑人还是中国国籍,那么大概率会被判处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