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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 (一)已建立统一的争端解决程序 乌拉圭回合达成的谅解综合了关贸总协定成立以来在解决贸易争端方面逐步形成的原则与程序。
这一谅解既适用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又适用于多边贸易协定(其中包括谅解本身),还适用于诸边贸易协定。
对于诸边贸易协定,谅解的附件1中规定,应以每个协定的各签约方通过的决定为前提条件。
对于每个单独的协定中所涉及的专门的程序或规则,谅解中规定若这些规则或程序与谅解中的规则与程序发生冲突,则这些专门的程序或规则具有优先效力。
谅解的这些规定不仅把原关贸总协定未涵盖的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领域,以及农产品、纺织品等敏感商品纳入其管辖范围,而且在适用程序的选择方面有了明确的规定,这样就避免在适用法律上出现分歧,为解决程序的迅速起动奠定了基础。
(二)已设立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 DSB) 原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未形成专门负责解决贸易争端的权威机构,这一职责由关贸总协定缔约方理事会承担了。
而世贸组织成立了专门负责解决争端的机构,这机构隶属于世贸组织总理事会之下,则一位主席主持,并有自己的议事规则与程序。
争端解决机构负责执行谅解中的规则和程序以及有关协定中的磋商和争端解决条款。
争端解决机构有权成立专家组,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监督裁决和建议的履行,并依照有关协议授权中止各项减让和其他义务。
(三)引入自动程序 谅解及其附件对于争端解决的各个阶段都确定了具体的工作时限:
(1)接到磋商的请求后,应于10日内作出响应,并于30日内开始磋商。
(2)若有关成员在10日内对磋商要求置之不理,或在60日后磋商未果,则申诉方可要求成立专家组。
被诉方可对专家组成立表示不同意见,但申诉方第二次提出要求,专家组的成立即为自动程序。
专家组的职责范围应在20日内确定。
专家组人员组成应在30日内完成。
(3)专家组的审案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遇有紧急情况,则应在3个月内完成。
但无论遇到何种情况,审案时间不得超过9个月。
(4)争端解决机构应在专家组提出报告60日内通过该报告,除非当事一方已通知其有意上诉的决定或有“一致意见”反对该报告。
(5)若有上诉,其程序一般不应超过60日,最多不超过90日。
争端解决机构应在上诉机构提出报告后30日内通过该报告,除非有反对该报告的“一致意见”。
此外,对于专家小组的工作程序和时间表也提出了具体的框架。
(四)增设上诉程序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的程序中设立了上诉程序,并建立了相应的常设上诉机构(Appellate Body)受理上诉的案件。
这一程序是关贸总协定的程序所没有的。
谅解规定,任一当事方均有上诉权,但上诉须限制在专家组报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作出的解释范围内。
上诉机构可维持、修改或 专家组的裁决和结论。
(五)加大了裁决的执行力度 在争端解决机构作出建议或裁决之后,是否迅速贯彻执行决议或裁决是有效解决争端的关键。
谅解中规定,在专家组报告或上诉报告通过的30日内举行的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有关方必须表明其执行裁决的意向。
如果立即执行做不到,可在“一段合理时间内”(the reasonable period of time)做到;
如果仍做不到,则须与申诉方谈判,以确定可相互接受的补偿。
如果在20日后,谈判仍未达成协议,则申诉方可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其对另一方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
此外,若有关成员对中止减让或义务的水平执有异议,则可向争端解决机构提出仲裁的请求。
仲裁应在上述“合同时间”期满后60日内完成。
仲裁的决定是终局的,应被有关方接受。
除非有“一致意见”反对,否则争端解决机构可授权中止符合仲裁裁决的减让或其他义务。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从关贸总协定的“一致同意”原则,转变为除非“一致同意”反对,则小组报告必须通过,仲裁的决定必须执行。
这一转变,增强了执法的力度,因为在一般情况下,“一致同意”否定某项决议的意见很难达成,这就基本排除了某些成员国在败诉后故意阻挠专家组报告的通过,或故意阻止裁决执行的可能性。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谅解”(DSU)的规定,WTO争端解决机制受适用范围,管理和运作,一般原则,基本程序,建议和裁决,赔偿和让步。
暂停,涉及最不发达成员国的特别程序,专家组的工作程序以及专家组的审查。
其中,基本程序最能体现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内涵。
具体而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程序包括:
协商;调解,调解和调解;仲裁;专家组程序;上诉程序;监督执法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或决定;制裁(赔偿和报复)。
扩展资料世界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难免会发生一些摩擦和争端,发展中国家也不例外。
一旦遭遇贸易摩擦,解决的途经无非是两条:
一是双边渠道,另一个是多边手段。
显然,通过双边途径来解决贸易争端特别是与发达国家的贸易争端,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是很不利的,因为双边途径奉行实力主义,由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实力和贸易报复能力都处于劣势,与发达国家通过双边谈判的办法来解决争端无疑是“与虎谋皮”。
而目前的多边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则为发展中国家有效化解国际经济摩擦提供了较为有利的途径。
从WTO成立近10年的实践来看,在涉及发展中国家贸易争端中,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都是较为公平合理的。
无论是作为申诉方还是被诉方,发展中国家的正当利益都得到了较为有效的保护。
例如,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的第一起贸易争端——“委内瑞拉和巴西诉美国汽油规则案”,——便是以发展中国家的胜诉而告终。
根据统计,1995 2002年,在WTO已经审结的贸易争端中,发展中国家申诉发达国家的胜诉率达到了100%。
也就是说,如果美国和欧盟违反了WTO规则,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口采取了不合理的限制措施,发展中国家向WTO申诉以后,其利益都能得到有效的维护。
参考资料来源:
WTO争端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