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最高检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对于逾期1万元的信用卡罪名的解释和相关政策。
在这次司法解释中,对于被称为“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犯罪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首先,发卡银行必须进行两次催收;其次,逾期未还的时间必须超过三个月。
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是故意犯罪,这是构成该行为的重要要素。
同时,这次司法解释还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指的是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如果偿还了这些透支款项及利息,可以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一方面依法追究“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的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第266条,如果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如果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将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将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逾期1万元的信用卡诈骗将被认定为“数额较大”;逾期1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万元的将被认定为“数额巨大”;逾期100万元以上的将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