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逾期提起诉讼-民事答辩期限

浦发银行 2023-08-02 01:24:09

信用卡和贷款平台在满足了人们消费欲望的同时也在很大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人们的经济压力,但是虽然消费的时候很快乐,也要注意千万不要逾期还款,逾期将会对用户造成很多的不良影响,今天小编就和大家来聊一聊民事答辩逾期提起诉讼,有兴趣的朋友可以一起来看看。

欠款纠纷答辩状

民事答辩逾期提起诉讼-民事答辩期限

  欠款纠纷答辩状应该怎么写?大家了解过答辩状的格式吗?以下是我为大家准备的欠款纠纷答辩状范文,请参考!   债务纠纷答辩状范文【1】   答辩人:   被答辩人: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诉欠款纠纷一案,具体答辩如下:   本案系企业之间因业务往来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本案原告却以自然人 作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本案的被告主体资格明显不适格,因此被告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所称的团款,是指两个旅行社( 旅行社与 旅行社)之间因业务往来而发生的费用,而旅行社是依据《旅行社条例》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因此,两个法人之间的欠款纠纷的诉讼主体是法人,而原告向自然人主张债权明显是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必须要有适格的被告,本案以自然人为被告,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的规定: ldquo;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rdquo;因此被告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讼。

  被告对原告负的债务已经履行完毕   退一步说,两个旅行社因业务之间发生的团款纠纷而引发的债权债务关系,假使是自然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由被告(自然人)来履行偿还的义务,也已经因以下原因履行完毕:   1、原告与被告之间因互负债务而抵销了总债务之中的一部份。

  既然原告因两个旅行社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向我方当事人(被告)主张债权,也就是企业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向自然人主张债权,对方(原告)就是承认了这是自然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而原告于2014年2月28日借给被告10000元(一万元),被告一直没有进行清偿的这笔债务,这也是自然人之间的债权债务。

  因此,两个债务之间的性质是一样的,理所应当的可以进行抵销。

  2、被告用现金已经偿还了另一部分。

  被告已对原告进行了四次付款。

  从原告收到被告的款,并写下的四张收条给被告,我们不难看出被告告已经通过现金支付的方式偿还了原告35000元的债务。

  3、原告对被告剩余的所有债权已经 给了 旅行社,并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了此笔债务。

  在债权 账单及情况说明的这组证据中我们不难看出,本是原告欠 旅行社的款,而由我方当事人(被告)来偿还的,并且原告( )也同意从 欠款中扣除。

  因此,原告实际上是把对被告的债权已经 给了 旅行社,并且被告已经向 旅行社将此笔债务(65700元)进行了清偿后,原告对被告的债权就已经散失了。

  债权债务本身是具有相对性的,被告向 旅行履行债务,是因为 旅行社从原告那里取得了对被告的债权。

  被告本没有向 旅行社履行债务的责任,正因为原告对被告的债权已经 给了 旅行社,被告才向 旅行社支付了65700元。

  因此,原告已因债权 的原因,而散失了对被告剩下的所有债权的主张权。

  此 致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   答辩人:   2014年6月 16 日   买卖合同欠款答辩状【2】   答辩人: times; times;市 times; times;厂,住所地: times; times;市 times; times;镇 times; times;沙角头工业区,负责人:王 times; times;, : times; times; times; times;   因原告钟 times; times;诉答辩人一案,答辩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人认为,原告所提供的送货单是伪造的,答辩人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贵院应当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多天送货出现在一张送货单上,不符合一般的交易习惯 按照一般的交易方式来看,卖方向买方送货,应该是每天一张或者多张送货单,买方收到货后,再在送货单上对货物进行签收确认,不可能会出现多天送货出现在一张送货单上的情况。

  而原告提供的所有送货单,都是多天送货情况出现在一张单上面,而且答辩人方的收货人确认收货,签名都是一签到底,而不是按天数签收的,这不符合一般的 39;交易习惯,显然是伪造的。

  收货人签名是伪造的,答辩人公司并没有名字中带有 ldquo;渝 rdquo;字的员工   所有的送货单上 ldquo;收签人签章 rdquo;处的签名都是一个 ldquo;渝 rdquo;字,而答辩人公司从来都没有过名字中带有一个 ldquo;渝 rdquo;字的员工。

  而且,收货人的所有签名都是一签到底,笔锋和字迹都是连贯的,显然是在同   一时间写的,而这显然不符和一般的交易习惯。

  可见,收货人签名是伪造的。

  送货单上没有具体的送货日期   所有的送货单上都没有具体的送货日期,这再次证明送货单是伪造的。

  此外,由于无法确定准确的送货日期,原告应当举证证明其诉讼请求没有超出诉讼时效,否则,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四、送货单上没有标明大写的货款金额   每一张送货单上都没有大写的合计货款金额,只有小写的货款金额,这显然不符合常理。

  依照常理,原告如果真向答辩人送货,一定要在送货单上写上(本文来自:Www.bdfqY.cOm 千 叶帆文 摘:买卖合同欠款答辩状)大写的货款金额,以防止双方对货款数额发生争议,而且,原告以往给答辩人送货的送货单上都标注有货款的大写金额,这完全可以证明送货单是伪造出来的。

  五、原告提交的送货单与以往原被告双方交易的送货单完全不同 原告与答辩人曾经有过交易,原告将送货内容写在收据上,写清楚货款金额,标明大写货款金额,再经答辩人公司曾守源签名确认,然后拿着收据向答辩人要求支付货款。

  此次原告提交的送货单与真实的送货单完全不同,而且漏洞百出,可见,原告提交的送货单是不真实的。

  六、原告妻子刘 times; times;一直在答辩人公司担任出纳和会计并掌管公司公章,原告具有伪造送货单的便利条件   原告妻子刘 times; times;在答辩人公司工作多年,担任会计和出纳职务,   并掌管公司的公章,这使得原告完全具备伪造送货单的便利条件。

  而且,刘 times; times;在原告向法院起诉前即向答辩人公司辞职,答辩人多次打 给她,要她过来办理财务移交手续,她也一直不敢过来办理,由此可见她虚怯的心理。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钟 times; times;提交的送货单完全是其伙同妻子刘 times; times;伪造的,是不真实的送货单,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驳回其所有诉讼请求,还答辩人以公道。

  此致 times; times;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零 times; times;年 times; times;月 times; times;日   证 据 说 明(一)   提交证据人签名: 提交日期:   借贷纠纷答辩状【3】   答 辩 状   答辩人:浙江省 市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地 址:济南市经十西路   负责人:何 ,职务:经理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借贷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的起诉没有真实的证据,其用于起诉的两张借条是伪造的,答辩人从未向被答辩人借过款,本案的真实情况是被答辩人利用伪造的借条,并利用工作之便偷盖公章和人名章,虚构借款事实。

  希望通过向贵院起诉达到其非法占有答辩人资金的违法目的。

  理由如下:   1、被答辩人提供的两张借条存在明显的瑕疵。

  首先,按正常借款规范和习惯,如果申请人借款,尤其是高达70万元的借款,借款双方肯定要签订借款协议,在双方不了解的情况下必须有担保人或者抵押物,并由借款人签字确认。

  然而,被答辩人所提交的两张借条通篇都是打印的,除了公章和私章外,没有任何人的签字,更没有答辩人负责人 的签字,显然是被答辩人利用其工作中能够掌握公司公章印鉴的便利条件伪造的。

  其次,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10】文鉴字036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是 ldquo;标称时间 lsquo;2007年1月19日 rsquo;和 lsquo;2007年6月27日 rsquo;的两张借条上 ldquo;浙江省 市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rdquo;公章印文不应是标称时间段形成。

  两张借条上公章印文与2008年4月 mdash;2008年9月的样本印文印油色料成分相同。

  前两次法庭调查时被答辩人均陈述:借款当时他把20万和50万元现金带到答辩人的办公室交给 ,然后 交给他借条,当时借条上加盖了公章和人名章。

  如果被答辩人陈述的是事实,那么借条上加盖公章的时间就与司法鉴定中的分析的事实相矛盾,也就是说涉诉的两张借条是有瑕疵的,不能单独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

  2、本案被答辩人是答辩人聘用的副经理,与答辩人负责人在同一办公室工作,并且,由于本案被答辩人在公司任重要职务,答辩人经常委托本案被答辩人携带公司的公章、印鉴外出办理招投标及签订合同的事务,所以,被答辩人具有掌握和使用答辩人公章、印鉴的便利条件,其有条件伪造借条。

  3、在该两张借条上标称的借款时间段,答辩人并不需要资金,答辩人账上的资金是充足的,并且,答辩人的上级公司刚拨付给答辩人大额款项(有银行凭证为证),根本不需要借款,更不需要高息借款,被答辩人所诉称的借款理由是不存在的。

  4、如果答辩人真的向被答辩人借款70万,那么公司财务账册,业务往来及银行账户上肯定会有记载,公司的会计、出纳肯定会知道,但答辩人财务账册及银行账户上没有该两笔借款的任何记载,公司也没有任何人知道有该两笔借款,并从来没有听被答辩人和任何人提起过此事。

  显然,该两笔借款是根本不存在的。

  下面答辩人陈述本案的一些事实情况:   2009年11月24日,答辩人的负责人 让被答辩人领取了公司在东营市 县工程的保证金12万元,被答辩人将9万元存到被答辩人开户的个人账户上,2009年12月3日被答辩人把答辩人公司的所有保证金退还给了答辩人。

  如果答辩人真的借了被答辩人的70万元逾期不还,那么被答辩人应该与答辩人交涉借款偿还问题,将该保证金与借款抵消的。

  这也是与日常生活经验严重不符的情况。

  2009年12月7日答辩人接到银行的通知,称答辩人的账户被槐荫法院冻结了。

  答辩人非常惊讶,想不通怎么回事,最后答辩人的会计到法院查明是被答辩人起诉的。

  答辩人的负责人 马上从外地赶回来,当天晚上就找到被答辩人家里问明情况,但是被答辩人避而不见。

  假设答辩人真的借了被答辩人70万元逾期不还,被答辩人为什么不敢面对答辩人?为什么不向答辩人追要呢?为什么不敢和答辩人交涉借款偿还问题?   之后,答辩人又找到被答辩人的儿子了解情况,被答辩人的儿子说不知道此事。

  无奈答辩人又向公安局报案。

  公安局已经就该案向相关人员作了纪录。

  2009年4月14日,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法庭调查,被答辩人当庭陈述:70万元是自己的积蓄,一直放在家里,从家里直接拿到答辩人的办公室交给 的,等等严重违背常理的陈述,法庭调查结束时被答辩人拒绝在调查笔录上签字。

  被答辩人原是中铁建工集团 建筑工程处下属机械厂的普通工人,在岗工资月工资1300元,2002年下岗,下岗生活费每月205元。

  被答辩人的妻子也是该单位的普通工人,2002年退休,工资每月1400元。

  被答辩人的家庭成员均系工薪阶层,至今还住着50 60平方的房子,家庭并不富裕,按照我们的了解70万元对于这样的普通的工薪家庭应该一辈子都难攒起来。

  并且被答辩人养育了一子一女,试问,依据被答辩人的收入情况以及养育孩子长大成人、生活消费的情况,被答辩人能够积攒70万元显然不是事实。

  被答辩人在法庭上陈述,这70万元一直放在家中没有存过银行。

  就这个陈述,我们随便征求一个人的意见,都会认为这种陈述是虚假的。

欠款纠纷答辩状

  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之一,来看下面我为大家带来的货款纠纷答辩状:   货款纠纷答辩状【1】   欠款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 ,男,汉族,19 年 月 日出生,住福建省 ,身份证号码:   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 委托,指派本所柳浩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就与原告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澄清事实,分清责任,特提供以下答辩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原告 主张的借款除一张欠条外,没有其他相应的借款事实予以佐证,不能证明借款事实确实存在,故对其诉讼请求理应予以驳回。

  合同法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而本案当中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原告已向被告支付过2,300,000元这一事实的存在,   更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已产生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而欠条只能说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并不能说明存在真实有效的借贷关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ldquo;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rdquo;本案中,除了一张欠条外,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将借款交付给被告的时间、地点,也没有任何证人证言证明有借款事实的发生,   其不能形成一组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原告曾于20 年 月 日借款给被告的事实,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应当予以驳回。

  通过对原告说明的事实理由分析说明不存在真实有效的 39;借贷关系。

  1、原告陈述被告是于20 年 月 日因开店装修缺钱向原告借款2,300,000元整,而实际情况是被告在20 年 月 日就已开业经营,原告所述与事实情况不相符。

  原告又说20 年 月份向被告主张要求还款,这一事实除了原告的陈述外也没有相应的证据辅助证明原告有向被告主张过还款,   依据证据规定76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交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

  2、原被告之间既非朋友关系也没有经济业务往来,原被告借钱给被告与常理不符。

  3、如果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原告 应当是向被告写收条而不应该是借条。

  即使存在原告所说的借贷关系,因原告未能举证说明未超过两年的举证期限而丧失胜诉权。

  法律规定,欠条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限是2年,已注明履行清偿欠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注明清偿欠款日期之日起算;对没有注明履行清偿欠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欠款人出具欠条的次日起算。

  原因是,对于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已经受到了侵害,因此,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2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5号〕中指出:    ldquo;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断。

  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的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rdquo;。

  而本案的欠条并没有注明出具欠条的日期及任何的时间上的说明,作为原告应当举证说明该欠条未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否则,法院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原告起诉被告偿还原本不存在的欠款是一种严重不实的诬告行为,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买卖合同欠款纠纷答辩状【2】   尊敬的审判长、书记员:   XXXXX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XXX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席本案的庭审活动。

  代理律师的职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今天的法庭审理中,我们将遵循这一原则全面履行我们代理职权,希望得到法庭及各位诉讼参与人的理解和支持。

  同时,我也相信由于双方代理律师的介入将会给法庭提供一个兼听则明的条件,以利于法庭对该案作出一个公平、合理的裁决。

  作为本案被告的代理人,庭前我们仔细的研究了起诉书和所谓的买卖合同,查阅了相关卷宗材料,刚才又听了法庭调查的全过程,   我们认为原告的起诉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法律依据也是不充分的,现将我们的具体观点陈述如下。

   被诉人在本案中无享有诉权,我当事人不是合格的被告,其无诉权应不受法律的保护,原告与被告二之间针对本案没有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

  直接的利害关系指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原告提供的不是买卖合同,而是 ldquo;结算清单 rdquo;。

  1、被告二XXX不是渔师殿、大雄宝殿产权所有人   2、被告二XXX不是渔师殿、大雄宝殿投资商   3、被告二XXX不是渔师殿、大雄宝殿建筑承包商。

  4、被告二XXX无非该建设工程的材料收发人员   二 、关于原告提供的证据   1、该瓦片是用在大雄宝殿与渔师殿,被告二对这两者没有任何收益权,所以也不应该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2、至于结算清单签字,清点数量是他的责任,签字属于他的责职范围,应该、必须、而且一定要签。

  只有他签字原告才根据他的证明向有关单位结算。

  3、结算清单上面被告二的签字只能证明收到瓦片的数量、商品检验合格后与开发商、承包商或者产权所有人按此结算凭据。

  被告二结算清单上的签字、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只起到证明作用。

  针对本案案由认定错误   1、根据被告提供证据是 ldquo;结算清单 rdquo;顾名思义只是用来结算之用,对原告所述买卖纠纷合同不存在任何关系。

  2、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买卖,更谈不上有欠款纠纷。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完全不符合买卖合同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有效法律行为的全部要件不符合。

  公平、等价有偿在哪里?为此我方要求解除结算清单内容。

  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我们恳请依法驳回起诉,以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的代理发言暂时到此,希法院能充分注意我们的发言观点,并予以合理采纳为盼。

  同时,我们也坚信法庭一定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该案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谢谢法庭!   委托代理人;吴XX   20XX年8月10日星期二。

超过诉讼时效答辩状

  答辩状是法律文书,对于答辩状大家了解多少呢? 那关于超过诉讼时效答辩状范文怎么写呢?下面是我整理的关于超过诉讼时效答辩状范文,欢迎阅读。

  超过诉讼时效答辩状范文【1】   答辩人:王XX,男,XXX年X月XX日生,汉族,军人   被答辩人:吴X   被答辩人:吴X   根据被答辩人的起诉答辩如下:   本案发生在20xx年3月14日,为人身损害赔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人身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诉讼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在权利人提出要求、诉讼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时中断。

  本案事发当场被答辩人报警,3月22日,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于做出侵害人吴春霞为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 ldquo;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rdquo;及《刑事诉讼法》第130条 ldquo;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rdquo;之规定,公安机关撤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本案被答辩人对其侵权行为、损害结果、赔偿义务人以及公安机关撤销案件都非常清楚,不存在不知道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

  本案被答辩人起诉日为20xx年4月6日,无论距离案发还是公安机关撤案都已经两年有余,远远超过诉讼时效。

  答辩人不同意履行赔偿义务,还基于以下理由:本案侵害人吴春霞案发前,已经被门诊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已经有半年余精神异常史,且病情极不稳定。

  侵害人与被答辩人生活在一起,对此没有理由不知道,侵害人也多次流露出对被侵害人的敌意,这一点也为被答辩人所了解。

  20xx年3月14日,事发早晨,所有人都在熟睡中,答辩人也不例外。

  而侵害人走进走进被答辩人房间将小孩抱走,与被答辩人对小孩疏于看护有直接关系,在明知侵害人可能侵害小孩的.情况下,晚上不关门防备,任由侵害人随意进出房间,被答辩人存在重大过错。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过错原则之法律规定,被答辩人应承担其法律后果。

  综合以上,依据《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和侵权责任之规定,答辩人请求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XX   代理人:刘小平   二〇xx年五月十三日   超过诉讼时效答辩状范文【2】   答辩人:胡   针对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买卖合同一案,现答辩如下: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被答辩人已经支付了所有货款,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即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已终止,故请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一)、被答辩人提交的20xx年12月7日的 ldquo;退货单 rdquo;并非是答辩人向被答辩人购买的货物清单,而是答辩人以退货方式与被答辩人合意折价后形成的还款单。

  从该份货单的形成原因和形式要件上看:   1、该份货单的形成地点是在答辩人的经营场所;是被答辩人主动到答辩人处要求答辩人支付货款的;   2、该份货单与其他 ldquo;送货单 rdquo;相比有两点明显的区别,20xx年12月7日的货单底部收货欠款人处并没有答辩人签名,而其他的送货单均有答辩人的亲笔签名;且该份货单的标题处 ldquo;送货单 rdquo;被改成了 ldquo;退货单 rdquo;,该改动是由被答辩人完成的。

  结合该份货单的形成原因和形式要件可以证实,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所形成的该份清单不是答辩人的购货清单,而是答辩人向被答辩人退货的清单;   (二)、答辩人从20xx年始经营养虾生意,20xx年12月7日与被答辩人结算付款后,答辩人便结束了在台山市冲楼八家的生意,回了缙云老家,20xx年12月7日也是被答辩人听闻答辩人要休业回家后,才到答辩人处催讨货款。

  后答辩人便依照现实情况将剩余材料退货后还清了部分欠款,且剩余部分货款已由现金支付完全。

  综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合意形成的2012年12月7日的货单并非是 ldquo;送货单 rdquo;,而是一份 ldquo;退货单 rdquo;,也是在2012年12月7日的当日,答辩人已将所有的货款结清,故双方虽有过买卖合同关系,但该合同关系已在2012年12月7日答辩人支付货款后因合同履行完毕而终结,故被答辩人诉称的答辩人尚欠货款22190元并非事实,请法庭予以驳回。

  该案件诉讼时效已过,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20xx年12月7日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最后一次往来联系,20xx年12月7日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形成的 ldquo;退货单 rdquo;即为双方在口头结算后,答辩人以退货的方式抵消部分货款,从而可以证实,20xx年12月7日,双方已经对最后的货款金额进行了结算,那么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本案诉讼时效已过,请依法驳回被答辩人诉请。

  综上,不管是实体上答辩人已经完全支付货款的事实,还是程序上该案件已过诉讼时效,本案都应依法予以驳回,故恳请法庭依法驳回诉请。

  代理人:胡   20XX年4月20日   超过诉讼时效答辩状范文【3】   答辩人:郑某,女,19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____县____镇____村程庄村36号。

  委托人:庞____,____邦律师事务所   被答辩人:周____,男,19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____县____镇________街。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答辩人现答辩如下:   答辩人不是本案实际借款人,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属于错误。

  被答辩人所提交的书面欠据借款人处并无答辩人署名,被答辩人提也无证据证明答辩人系该笔款项的实际借款人,故该笔欠款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不是借款人。

  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属于错误,被答辩人无权请求答辩人还款,应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一切诉讼请求。

  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不符,即使程某曾向被答辩人借款,该笔欠款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答辩人不必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收到贵院送来的相应诉讼材料之前,答辩人并不知晓该笔借款的发生,被答辩人主张的欠款数额达80万元,对于如此巨大的一笔款项被答辩人却从未见过;答辩人自始至终未曾听说过该笔借款,也未与程某形成共同举债的合意,被答辩人也并无证据证明该笔借款被用于答辩人共同经营或其收入被用于共同生活,故该笔欠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答辩人不必承担任何还款责任,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还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其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该笔欠款不属于共同债务,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还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查明本案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   二〇____年____月____日。

超过诉讼时效的答辩状

法律主观:超过诉讼时效如何答辩状答辩人:王XX,男,XXX年X月XX日生,汉族,军人被答辩人:吴X被答辩人:吴X根据被答辩人的起诉答辩如下:本案发生在2010年3月14日,为人身损害赔偿。

依照《民法典》的一百八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诉讼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在权利人提出要求、诉讼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时中断。

本案事发当场被答辩人报警,3月22日,湖南省 司法鉴定中心于做出侵害人吴 霞为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及《刑事诉讼法》第130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之规定,公安机关撤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本案被答辩人对其侵权行为、损害结果、赔偿义务人以及公安机关撤销案件都非常清楚,不存在不知道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

本案被答辩人起诉日为2012年4月6日,无论距离案发还是公安机关撤案都已经两年有余,远远超过诉讼时效。

答辩人不同意履行赔偿义务,还基于以下理由:本案侵害人吴 霞案发前,已经被门诊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已经有半年余精神异常史,且病情极不稳定。

侵害人与被答辩人生活在一起,对此没有理由不知道,侵害人也多次流露出对被侵害人的敌意,这一点也为被答辩人所了解。

2010年3月14日,事发早晨,所有人都在熟睡中,答辩人也不例外。

而侵害人走进走进被答辩人房间将小孩抱走,与被答辩人对小孩疏于看护有直接关系,在明知侵害人可能侵害小孩的情况下,晚上不关门防备,任由侵害人随意进出房间,被答辩人存在重大过错。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过错原则之法律规定,被答辩人应承担其法律后果。

综合以上,依据《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和侵权责任之规定,答辩人请求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攸县人民法院答辩人:王XX代理人:刘 平二_一二年五月十三日诉讼时效特殊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与一百九十五条分别列举了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情形。

中止的情形包括:权利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其行为能力受限且没有法定代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导致不能行使请求权等不可抗力。

且上述中止事由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

发生中止事由的后果是诉讼时效停止计算,待权利人解除能力受限的情况后,时效期间又会接着中止之日算。

中断的情形包括: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主张权利的情形。

发生中断事由的后果是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这意味着权利人又有了3年受法律支持的主张权利时间。

通过上述法律条文得知:诉讼时效的中止事由皆是源于一些不可控的客观原因,权利人想要真正延长诉讼时效还得靠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毕竟中断事由都是可控的,权利人只要积极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即可、或是提起诉讼、或是申请仲裁,都可以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

超过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但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法院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会依法判决驳回权利人诉讼请求。

但若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其权能的行使具有被动性,即“不告不理”,若当事人不知道自己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权利,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即使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依然是有机会挽救权利的,但是这样实质上是寄希望于义务人及其代理人不懂法律,一旦义务人一方提起诉讼时效抗辩,权利人将陷入极其被动的地位。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以上就是关于民事答辩逾期提起诉讼的相关内容,不知道大家有没有了解清楚呢?催收不会禁止,不合法的催收才会被禁,毕竟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催收是平台的权利。如果想避免这种情况就只有按时还款,不出现逾期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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