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逾期不起诉怎么办?解析逾期还款对持卡人的影响

农业银行 2023-10-24 07:3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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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第三人逾期不起诉怎么办?解析逾期还款对持卡人的影响

  【释义】 本条是关于承包合同有关内容无效的规定。

  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国家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是我国农村的一项基本经营制度。

为了切合实际地落实这一政策,维护好这一制度,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在农村进行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

如本法第18条规定,土地承包应当遵循自愿、民主协商、公平合理、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村民会议同意、承包程序合法等原则。

第19条规定了土地承包的具体程序,其中包括订立承包合同。

第21条规定,承包方应当与发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2)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4)承包土地的用途;
(5)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
(6)违约责任。

在土地被承包方依法承包后,本法明确要求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其目的是通过合同明确双方在土地承包关系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便于监督、督促双方履行合同所确定的义务,同时对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首先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如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坏社会公共利益。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等。

其次,发包方与承包方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还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如本法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国家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对于承包地收回和调整,本法规定: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除这一情况外,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如果承包方进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如果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中有违背上述规定的内容收回、调整承包地的,该合同内容无效。

即本条规定的“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   有效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国家给予法律保护。

无效合同由于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国家不予保护。

合同无效分为整个合同无效和部分合同无效。

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具体到本条,如果在承包合同的若干条款中,有一条内容违反了本法有关收回、调整土地的规定,那么只是该条款无效。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释义】 本条是关于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应予退还的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符合法律规定。

本法第10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本法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之一是平等协商、自愿、有偿。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承包方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与受让方平等地协商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事宜,如流转的方式、流转的期限、流转土地的用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流转的价款及支付方式等。

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遵循自愿、有偿的原则,那么,承包方不仅可以与受让方协商确定流转费用,而且还可以根据自己享有的承包经营权明确流转费用归承包方所有。

本法第36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 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违反这一规定,即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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