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银行催收短信怎么办?如何解决黑龙江银行催收短信的债务问题?本文提供解决黑龙江银行催收短信问题的 和建议。了解黑龙江银行催收短信会面临哪些风险和后果,以及如何规避利息和法律纠纷。
关于催收的法律法规:
催收人员使用暴力胁迫 ,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属于情节严重的表现!值得一提的是,只要不是使用暴力催收,上门催收人员是正规部门,那么上门催收是合法的。
关于催收从业人员规定:
催收从业人员不得有违法犯罪记录,不得对第三人进行催收:
第三人包括贷款人所填写的紧急联系人以及通讯录通话记录里面的联系人(可以参考催收行业禁令中第三方联系人规定)。
具体规定具体如下:
每天晚上的十点到次日的八点为禁止催收时间,如果在允许催收时间范围之内,单家机构一天对债务人,催收五次未取得联系的,当天不得在进行催收。
催收人员应当合理安排外呼时间及频次,晚22时至早8时应确定为禁呼时间, 未接通的当天拨打次数也不得超过六次,且一小时内不得超过三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
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逾期问题分析结论:
公告催收是指债权人通过媒体将债务人(含担保人及其他负有偿还义务的人,下同)欠款的事实进行公开,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的一种催收手段。
债权人公告催收一般有两个目的:
一是保全债权。
通过公开催收方式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实现债权,同时又体现向对方请求履行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目的,保证债权的诉讼时效。
二是惩戒违约方。
通过公开债务人的违约信息,将债务人的负面信息公之于众,降低债务人的社会评价,实现惩罚违约方的目的。
多数情况下,主要目的是第一个。
众多的催收公告中以未经裁判的债权催收为主,其中尤以银行为债权人的居多。
顾问单位系一家银行,因欠款较多,上门催收时,经常无人在家,有的在家的债务人为躲避债务,拒绝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
因为这些现实的问题,导致银行催收难度非常大,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
在这种情况下,为节约成本,避免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银行采取了公告催收的方式。
公告催收的借款进入诉讼后,大多数当事人认为银行已经公告催收,认可诉讼时效已经中断。
还有一部人认为欠账还钱,天经地义,不提诉讼时效抗辩,只是暂时没能力偿还债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在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 给第三人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等问题请示的答复》明确,债权人对保证人有公告催收行为的,人民法院应比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认定债权人对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期间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及程序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也明确,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可以包括“提起诉讼”和“送达清收债权通知书”等。
其中“送达”既可由债权人本人送达,也可以委托公证机关送达或公告送达(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刊发清收债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