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起诉任勇,影响有哪些?

民生银行 2023-10-23 21:2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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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20日,震惊山西的“仝宵案”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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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运城市人民检察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故意伤害罪等多项罪名,对原运城市交通局运管处副处长、驾校科科长仝宵提起诉讼 。

蹊跷的是,假释期间的仝霄通过伪造学历、入 手续、隐瞒犯罪事实等手段,竟然当上了运城市原交通局运管处副处长、驾校科科长。

 在职期间,仝宵利用职务之便,以办理培训记录卡和从业资格证名义,向运城市内14所驾校索要2152.76万元人民币。

此外,还伙同他人先后实施非法买卖、持有 支弹药;
聚众斗殴;
运输、贩卖 品;
妇女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

按照中纪委、山西省纪委要求,运城市纪委监察局牵头,运城市检察院、运城市公安局人员参加,成立联合专案组,从2010年4月1日开始,对仝霄持 伤害他人、索贿等问题开展全面深入调查。

“只要有我老子在没什么大不了的”仝霄曾说过,“只要有我老子在,啥事都没什么大不了的。

” 仝宵的父亲仝有才曾担任运城市原市委副书记等重要职务。

据专案组调查,仝有才36岁得子,对仝霄“保护有加”。

仝霄16岁涉法,19岁入监,出狱后在其父的帮助下频频作假,频繁作案,大肆敛财,成为社会犯罪集团老大。

多年来能一直相安无事,就是有仝有才在其身后“遮风挡雨”。

据悉,仝有才为政期间作风霸道,处事蛮横,1984年因贪污侵占国家资财,被开除 籍,开除公职。

仝霄长期耳濡目染,形成了唯我独尊,老子天下第一的心态。

经调查,仝霄在担任运管处驾校科科长期间,利用职权,以办理培训记录卡和从业资格证的名义,向运城市内14所驾校负责人索要钱财两千余万人民币,而且在2006年12月和2009年11月,分别借为双胞胎儿子办理满月和三周岁之际,分别收取驾校负责人和单位同事礼金16.77万人民币。

摄于仝霄 ,驾校负责人只能就范。

某驾校负责人表示,仝宵担任驾校科科长以后,大肆敛财。

驾校招收5000个学员,他就要从中拿走50万,不按照他说的办驾校就得解散。

玩弄女性达110人之多 据专案组调查,2006年至2007年间,仝霄多次出入洛阳等地,在高档酒店吸 、 。

为控制其成员,曾多次派人在洛阳等地以每片60到10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600余片麻黄素 品偷运回运城,多次聚众吸食 品。

吸食 品后兴奋之余,更在洛阳、临汾等地 、 寻欢作乐。

仝霄还曾多次在各大酒店和洗浴中心玩弄女性,1990年至案发时玩弄女性达110人之多。

1991年11月在其朋友家 原运城某卫校在校女学生蔡某,更在1992年3月再次安排将蔡某骗至某照相馆内将其 。

从1991年至今,仝霄及其团伙买卖持有 支11支,子弹20发。

其中五连发猎 5支,双管猎 2支,7连发猎 1支,仿五四式钢珠手 2支,仿 式钢珠手 1支,猎 弹10发, 式手 子弹10发,砍刀2把,管制刀具5把。

2005年至2009年10月间,仝霄先后10次去缅甸等地 。

2007年9月份,仝霄与芦宝峰商定,由仝霄投资10万元,芦宝峰与许红安在稷山县“红楼宾馆”开设“现场百家乐” 场, 场开设后仝霄多次在此 ,该 场经营一个多月后关闭。

仅在一个月内仝霄就获利6万元。

此外,仝霄及其同伙还多次聚众打架,持械伤人,打击报复。

在2002年就因报销问题对办公室主任闫丽娟心存不满,之后两次雇佣叶志军和皇甫海英等人对其进行殴打,第二次更在闫丽娟身上乱砍数刀。

经法医鉴定认为,被害人闫丽娟背部、胳膊所受损伤为轻伤。

事后仝霄给皇甫海英等人2000元作为“酬劳”。

在2011年7月20日开庭时,运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故意杀人罪(未遂)、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开设 场罪、运输 品罪、容留他人吸食 品罪、非法持有 支罪、非法买卖 支罪、 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假释人员如何能身居要职  仝霄罪行重,按规定其所在单位应给予除名,但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监管不力,违反规定将其工作进行调动,进入交通局后又身居要职。

据专案组调查,原运城市(现盐湖区)建委主任姚克让,工作失察,对下属单位已被判刑人员仝霄未作除名处理,之后,原运城市(现盐湖区)公用事业局局长王江河、张德发,在人事调动工作中把关不严,为假释人员仝霄调动工作。

运城市交通局原 委书记、局长赵笃康等人,在人事调动工作中严重失察,将假释人员仝霄调入交通局;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未经研究同意在仝霄聘干表中加盖单位公章。

 运城市交通局人事科原科长穆宏武,在假释人员仝霄调入交通局时,未严格审查把关,为其办理调动手续,还将仝霄的假文凭、假聘干表装入人事档案,为仝霄的提拔提供利。

2007年运城市交通局人事科在整理机关人事档案时,将仝霄伪造的学历证明及聘干手续予以认定,2006年,运城市运管处违反提拔程序规定,擅自指定仝霄行使副处长职权,最终身居要位。

1999年仝霄隐瞒判重刑事实提出了入 申请,运城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支部书记、副处长杜明,运城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支部宣传委员李志强,在发展 员工作中严重失察,将假释人员仝霄介绍并发展入 。

最终在2007年 员大会一致同意将其转为 员。

更让人惊讶的是,仝霄在外面做下斑斑劣迹,却在每年的机关考核中屡屡被评为优秀。

司法人员办案失职案件一拖再拖仝霄涉黑犯罪团伙作案长达十余年,在2009年此案被列为“要结果案件”,但司法机关耗费一年无结果,在此期间部分公安人员更沦为犯罪分子保护伞。

原垣曲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副所长张国宏,在办理仝霄持 伤害案件中,严重不负责任,没有收集仝霄犯罪前科的有关法律文书,没有追查仝霄潜逃九个半月的去向和潜逃随从人员,使本来能查清的案子没有查清。

并多次接受仝霄宴请和礼品,成为仝霄的座上客。

盐湖公安分局刑侦六中队原副队长李志武,在明知公安机关对仝霄有关问题已在调查的情况下,仍根据仝霄安排,为其外逃提供车辆便利。

面对部分司法人员的失职,才导致仝霄涉黑犯罪集团的案件一拖再拖。

79人涉案41人为 员干部及国家工作人员经过9个多月的调查,专案组查明仝霄在入伍、退役、档案、工作、学历、入 、聘干、提拔等方面造假;
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窝藏,非法买卖、储存 支弹药、非法持有 支,聚众斗殴,开设 场,贩卖、运输 品、容留他人吸 , 、索贿等多项犯罪。

2010年10月9日,运城市纪委监察局对仝霄作出开除 籍、开除公职处分决定,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案共涉及 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41名,社会闲杂人员38人,共计79人。

其中,副处级以上 员领导干部12人、科级干部14人、一般工作人员15人。

此举共打掉犯罪团伙5个,破获持 伤害、贩卖运输 品、非法买卖储存持有 支弹药非法开设 场、等刑事案件十余起,查获涉嫌违法犯罪人员44人,协助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38人、取保候审2人、刑拘1人、强制戒 1人、另案处理1人、已判刑1人、追缴赃款赃物价值3270.1万元。

一举打掉了危害社会多年的仝霄涉黑犯罪集团,在运城市上下引起强烈反响和震动。

2011年1月13日,市纪委监察局对涉案的 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作出 政纪处理。

其中,给予开除 籍处分1人、给予留 察看处分3人、给予撤销 内职务处分1人、给予 内严重警告处分9人,给予 内警告处分3人;
给予开除公职处分3人、给予撤销行政职务处分3人、给予行政降级处分1人;
给予 政纪双重处分的3人;
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写出检查的9人,作出书面结论3人,另案处理3人;
移交省纪委处理1人,建议辞退1人;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5人。

(来源:
中国新闻网)公开审理7月20日,仝霄涉黑集团案一审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

当日,公诉机关以受贿,故意杀人(未遂)、故意伤害,非法买卖、持有 支,聚众斗殴,开设 场,容留他人吸食 品及运输、贩卖 品, ,聚众插手纠纷,泄愤报复九项罪名,对仝霄提起公诉。

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和普通市民旁听庭审。

庭审中,公诉机关提交了仝霄涉嫌九项罪名的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仝霄利用职务之便索取巨额贿赂,组织领导多人多次进行多种违法犯罪活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多项规定,应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故意杀人(未遂)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开设 场罪、运输 品罪、容留他人吸食 品罪、非法买卖 支罪、非法持有 支罪、 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还对仝霄涉黑集团案其他被告人芦宝峰、叶志军、马运鹏、邵国锐、张涛、赵伟、张俊兵、邵恒参加有组织的多次违法犯罪活动分别提起公诉,要求法院对被告人依法惩处。

因该案时间跨度长、社会影响大、犯罪事实多,此次庭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据介绍,一审预计持续3日,择期宣判。

(运城日报讯(记者 白金平 常振科 实习生 李亚楠))山西运城交通局副处长仝霄敛财2000余万元受审  山西省运城市原交通局运管处副处长仝霄,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 罪等11项罪名,20日在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其8名同伙一同受审。

庭审中,运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应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故意杀人罪(未遂)、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开设 场罪、运输 品罪、容留他人吸食 品罪、非法持有 支罪、非法买卖 支罪、 罪追究仝霄刑事责任。

经查,1995年1月25日,仝霄因故意伤害罪被原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97年8月20日改判为有期徒刑八年,1998年1月5日被原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考验期至2000年6月3日。

2010年7月23日仝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由于运城市交通局工作人员严重失察,假释期间的仝霄通过伪造学历、入 手续,隐瞒犯罪事实等手段,担任运管处副处长、驾校科科长一职,在职期间,其利用职务之便,以办理培训记录卡和从业资格证名义,共向运城市内14所驾校索要2152.76万元人民币。

除此之外,仝霄还伙同芦宝峰、叶志军、马运鹏、邵国锐、张涛、赵伟、张俊兵、邵恒分别先后实施非法买卖、持有 支、弹药;
聚众斗殴;
运输、贩卖 品;
妇女,多次持 、持械残害他人;
报复焚烧居民门楼;
聚众插手纠纷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运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其余8人应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故意杀人罪(未遂)、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开设 场罪、运输 品罪、容留他人吸食 品罪、非法持有 支罪、非法买卖 支罪等不同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
中国新闻网 作者:
赵静)。

仝霄,男,197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办事处羊驮寺村人,原系运城市交通局道路运输管理处驾校科科长。

1995年1月25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原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1997年8月20日改判为有期徒刑8年,1998年1月5日被原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考验期至2000年6月3日。

2010年7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2011年5月24日,运城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仝霄等提起公诉,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
对仝霄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对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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