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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恢复审查,中止审查可以理解为“暂时停止审查”,就像期中考试,来个阶段性打击。
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的,申请恢复审查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恢复审查。
恢复审查后,将参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申请的受理时间安排其审核顺序。
在审核过程中,有些企业因为出现了一些客观情况,使得审核程序无法继续,或者存在对其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质疑且有一定的线索,需要通过必要的核查来查清事实。
在这些情况下通常列入中止审查的名单。
实践中,主要有以下情形:
1、申请文件不齐备等导致审核程序无法继续的;
2、发行人主体资格存疑或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受限导致审核程序无法继续的;
3、对发行人披露的信息存在质疑需要进一步核查的;
4、发行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或者其他导致审核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
终止审查可以理解为期终考试,就是我们常说的“撤材料”,也就意味着企业“心如死灰”近段时间不打算上市了,当然也不排除“死灰复燃”的可能,比如当年的鹏鹞环保就撤材料重新申报,一下子从主板跳到了创业板。
一般来说,被终止审查的拟上市公司存在三种严重的情形:
1、遭到他人举报,举报涉及股权变更、关联交易、税收、行政处罚、专利等方面,发行人及中介结构未能解决或解释被举报的问题;2、拟IPO企业业绩大面积下滑,本身已经不符合发行条件;3、存在财务造假行为被发现。
除了被动终止审查外,也存在企业主动申请终止审查的情形。
比如,部分企业因为排队时间较长,使得因更新财务资料造成的成本较大而放弃排队,也有部分企业是在排队过程中发现了更有利于企业发展的融资渠道而选择放弃,一个典型例子就是万达集团旗下的大连万达商业地产就是因为香港IPO条件更为宽松而转道港交所的。
中止审查后,如果中止审查事项已经消除、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已经进行澄清或者采取纠正措施的,恢复审查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尚未结案的,可在保荐机构完成其对发行人保荐工作的复核后,申请恢复审查。
发行人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且逾期3个月未更新的,将直接终止审查。
中止审查期间,发现发行人不符合《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将依程序终止审查或者做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法律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__除本规定第四章规定的由派出机构进行初步审查的行政许可、中国证监会和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外,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中国证监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由受理部门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审核工作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企业在进行并购重组的时候,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完成审核流程过后才能完成并购重组。
收购人自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起60日内,未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收购人应当在期满后次一个工作日通知被收购公司,并予公告;此后每30日应当公告一次,直至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
收购人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应当公告原因;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风险提示:公司重组注意事项: (1)选择最有利的融资方式。
公司融资方式包括内部融资方式和外部融资方式,其资金成本往往不同。
在选择融资方式时,应通过各种数量分析 ,以资金成本为基础,建立起接近最优资金结构的良好结构。
(2)改善经营机制,努力实现借入资金变为自有资金的置换。
公司要适应市场经济的变化,改善自身经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