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逾期4年不还,提供完善的逾期问题处理解决方案和催收流程,解释网贷平台逾期、信用卡逾期等情况下的问题处理方式和可能存在的法律责任。
二十年前从银行贷款两万,一直没还,是死账了吗是的。
通常情况下,如果在银行贷款之后一直欠款不还的话,就会进入呆账状态。
如果超过诉讼时效还没有还的话,就会变为死账了,一般来说,银行的诉讼时效是两年。
所以二十年的贷款没还现在已经是死账了。
欠银行4000元贷款逾期20年最后需要还款多少三万多。
欠银行贷款没还的后果是:
1、银行会按照贷款合同规定的,从逾期日起开始计算罚息。
2、银行会在通知欠款人三次后,将欠款人的逾期信息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形成欠款人个人的信用不良信息。
3、银行会专门委派法律机构或者内部组织,进行催款。
4、银行会对实在不能还款的欠款人进行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对欠款人和担保人资产进行拍卖。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信用社贷款逾期20年了,责任怎么承担?信用社贷款逾期20年了,如果银行一直没有进行催收,那么有可能已经被银行核销了。
这笔二十多年未还的贷款,一般已经列为了不良贷款了,被银行给核销了,而借款人的信用已经显示为贷款不良了。
什么是银行贷款核销?贷款核销是银行对于经多方努力,难以收回甚至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会在银行的利润中注销掉。
银行的不良贷款主要分为,次级(贷款逾期超过三个月未还,还有收回的可能),可疑(贷款难以收回,但还有机会收回)损失(贷款收回无望,计入银行账面坏账损失)。
对于银行来说,一笔贷款被核销,意味着银行需要从自己利润中损失这部分贷款金额,银行的利润受到贷款核销的影响会降低。
国内的商业银行电脑普及开始于2000年后,在90年代时基本都是属于手工记账的,然而央行的征信系统更是到了2006年初才开始运行。
虽然说贷款会核销,但是债务关系是不会消失。
欠债还钱乃天经地义,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征信信用系统的更加完善,就不用想着说凭本事借的钱干嘛要还,特别是年轻人。
如果欠钱逾期不还会被银行起诉成为了被执行失信人,受到各种限制,征信也黑,想要翻身就难上加难了。
《银行贷款核销管理办法2018》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本行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包括符合呆账认定条件的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垫款、贸易融资、存放同业、拆放同业、买入返售资产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核销是本行内部对损失款项的处理程序,指对符合呆账认定条件的债权停止资产负债表内核算,纳入表外资产管理,本行继续保留追索权的行为。
贷款超过20年未还担保人还有责任吗?担保有约定期间吗,若在担保期间,仍要承担担保责任。
若没约定担保期间,自主债务到期后6个月为担保期间。
超6个月未向担保人主张债权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具体要看合同中,是否有约定时间。
你的征信记录中也会有担保记录。
担保贷款就是根据借款合同或借款人约定用借款人的财产或第三人财产为贷款保障,并在必要时由第三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一种贷款。
担保贷款是指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必须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担保人需要起诉借款人的,应该向借款人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在起诉时,担保人应该提供为借款人进行担保的证据、担保人已经履行担保责任的证据。
贷款两年未还,担保人需要承担的责任:
担保人要承担连带责任予以偿还;
担保人对于代替被担保人偿还的贷款数额有向被担保人追偿的权利;
要看在借款合同里对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是否约定了连带责任;
若有无专门的条款或文字对担保责任作了明确的约定。
贷款已经20年,担保人的还款责任在法律上已经消除,因为银行在连续两年请求担保人还款之后,并没有再采取任何措施继续敦促担保人还款,此笔债务转化为自然债务(债务到期之后,债权人2年之内不采取行动请求债务人还款,债务即转为自然债务)不具有法律的保护。
当然,债务人再次允诺还款又另当别论。
总结:
如果约定了,只要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则贷款人即可要求担保人连带偿还,如果没有约定,则应由借款人首先偿还贷款,包括用其所有资产进行偿还,直至无力偿还为止,才有担保人代为偿还。
逾期问题分析结论:
此纠纷可以先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就要到法院诉讼解决。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