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逾期协商解决方案

交通银行 2023-11-09 10:5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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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8年至2019年河南省拆迁补偿标准规定,河南省拆迁政策规定最新方案第19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及附属物的管理人,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给予补偿,根据第20条规定,拆迁补偿的具体形式如下所示:
产权调换,拆迁人家其他房屋用作被拆除房屋的补偿金岸建筑面积结算,偿还房屋与被拆除房屋之间的结构差价,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对偿还的房屋拥有产权,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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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价补偿,拆迁人会按照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向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用现金的形式给予补偿。

根据第21条规定,除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住宅房屋之外,其他住宅房屋均需要按照以下规定对拆除房屋的所有人给予补偿。

实行产权调换,主要是偿还房屋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偿还金额按单方工程造价的50%到100%来计算,被拆除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结构差价,应按被拆除房屋的使用面积或居住面积安置以及偿还房屋不可分割的原因造成偿还房屋的建筑面积,超出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超出部分为十平方米,或者是不足十平方米的,超出的部分需要按照单方工程造价结算,具体的计算 就是如果超出了面积大于十平方米的,需要按单方工程造价的一至两倍结算。

扩展资料第八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网: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参考资料来源: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 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 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 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 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 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 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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