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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能。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企业投资。
(2)能发放抵押贷款。
《商业银行法》禁止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并不禁止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
只是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3)不合法。
《商业银行法》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该商业银行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2亿元人民币贷款超过“当月资本余额为17.9亿元人民币”的10%。
(4)正确。
因为该商业银行巨额贷款无法收回,可能发生信用危机,在此情况下人民银行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1、《商业银行法》第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 债券;
(七)买卖 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2、我认为可以发放贷款,贷款是银行的职能之一。
3、《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该贷款不合法。
4、《商业银行法》第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
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这个决定权在人民银行。
其他的可以看看商业银行法,从中基本上都能找到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