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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仔细读以下内容:
~~~~~~~~~~~~~~~~~~~~~~~~~~~~~~~~~~~~~~信用卡诈骗罪定罪量刑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5日公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相关信用卡犯罪的量刑标准,明确了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法律适用中的一系列疑难问题。
该司法解释今日起施行。
其中,对于“恶意透支”的定罪量刑标准尤为引人注目。
最高检:
“恶意透支”增加两个条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介绍说,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
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
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孙谦解释说,“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司法解释中对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情形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此外,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在金额方面,“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10万元至100万元的,认定为“数额巨大”;超过100万元,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一旦银行起诉,并且法律认定为信用卡诈骗,则公安机关就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