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文川律师事务所怎么办?如何解决湖北文川律师事务所的债务问题?本文提供解决湖北文川律师事务所问题的 和建议。了解湖北文川律师事务所会面临哪些风险和后果,以及如何规避利息和法律纠纷。
法律依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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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法律依据:
《律师法》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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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川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8年03月30日,法定代表人为杨辽宁,注册资本为11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31420000MD0186121W,注册地位于武汉市洪山区洪山乡南湖村宝安江南村商铺2—5号。
法律依据:
《律师法》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